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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淄博市政府
【发文字号】 淄政办发[2012]55号
【颁布时间】 2012-06-05
【实施时间】 2012-08-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561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使用新型散装物料运输车辆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使用新型散装物料运输车辆的通知

  (淄政办发〔2012〕5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减轻道路交通扬尘污染,改善城市环境卫生和空气质量,根据《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和《淄博市2012年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淄政办发〔2012〕15号),现就在全市范围内推广使用新型散装物料运输车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推广使用的范围

  在本市辖区内从事建筑渣土、沙石、煤炭以及其他散装物料运输的单位、企业及个人,推广使用新型散装物料运输车辆进行运输作业。主要包括:城区范围内从事建筑渣土等散装物料运输的单位;散装物料运输企业(含厂区内粉性物料运输);经营性货场、堆场等散装物料运输企业;矿山开采散装物料运输企业等。混凝土搅拌企业新购车辆推广使用以清洁燃料作为动力的密闭运输车辆。

  二、目标要求

  自2012年8月1日起,全市所有从事散装物料运输行业的单位、企业及个人,新购运输车辆必须为新型散装物料运输车辆。城区内现有从事散装物料运输的车辆必须采取密闭或篷盖措施。

  三、责任分工

  各区县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全面负责辖区内推广使用新型散装物料运输车辆工作的组织和督促落实。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查处建筑工地、市政工地等施工现场内建筑垃圾散装物料密闭运输方面存在的问题;监督各建筑施工单位对进出建筑工地的新型散装物料运输车辆及现有建筑垃圾散装物料运输车辆密闭运输情况实行登记报告制度,督促各建筑施工单位指定专人对进出施工现场新型散装物料运输车辆及现有建筑垃圾散装物料运输车辆的车主、车型、车号、驾驶员、运输物品及车辆清洁等情况进行逐一登记,并建立台账制度,按月报送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要根据各自职能,负责确定新型散装物料运输车辆和实施密闭或篷盖措施的现有渣土运输车辆的行驶路线和通行时间,确保运输道路畅通;对未使用新型散装物料运输车辆及未采取密闭或篷盖措施的现有散装物料运输车辆,不予办理城区内通行证,并依法查处。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配合市公安局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依法查处在城区内运行的未使用新型散装物料运输车辆及未采取密闭或篷盖措施的现有散装物料运输车辆运输行为。

  市环保局负责对企业使用新型散装物料运输车辆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对未使用新型散装物料运输车辆及现有散装物料运输车辆未采取密闭或篷盖措施进行运输,造成扬尘污染的,依法予以处罚;负责了解掌握全市推广使用新型散装物料运输车辆运输工作开展情况,督导有关工作落实,并考核通报有关情况。

  本通知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7月31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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