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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北省政府
【发文字号】 办字[2012]68号
【颁布时间】 2012-06-05
【实施时间】 2012-06-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562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办字〔2012〕68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同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是建设法治政府、服务政府、阳光政府的重要内容,是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举措。前不久国务院召开的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了具体部署。这是国务院首次召开的全国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会议,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高度重视。全省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会议精神,进一步提高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强化针对性措施,主动、全面、及时地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二、落实责任,扎实推进各项重点工作。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各项重点工作牵头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尽快制定工作方案,提出具体措施,对牵头任务进行分解、细化,将每一项要求落实到责任部门和责任岗位,并于今年10月底前将相关工作进展情况报省政府办公厅。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按照重点工作安排和任务分工,扎实推进各项工作积极有效开展。

  

  三、加强督导,确保任务要求落到实处。省政府办公厅会同省监察厅根据重点工作分工安排,加强对各牵头部门的督促检查,了解工作进展,查找差距不足,及时发现问题,对工作进展缓慢、达不到任务要求的要督促整改,确保工作进度和实效。年终要对各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在全省通报。各牵头部门要加强对相关部门的指导,确保各项重点工作取得实效,确保全年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二○一二年六月五日

  


  
河北省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施行以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建立制度机制,狠抓责任落实,扎实推动工作开展,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取得积极进展。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进步,社会公众对政府信息的需求日益增强,一些重点领域的信息公开工作亟待进一步加强。根据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2〕26号)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就2012年全省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作如下安排:

  

  一、着力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一)推进财政预算决算、“三公”经费和行政经费公开。一是推进财政预算和决算公开。报送省级人大审查部门预算的政府部门和单位,除少数按有关保密规定不宜公开部门预算决算外,其他尚未公开预算决算的省级部门,要加快公开步伐,按照规定时限予以公开;已经公开的,要进一步细化公开内容。各设区市政府要按照《条例》要求,积极推进市、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公开部门预算和决算,并扩大范围,细化内容。二是推进“三公”经费和行政经费公开。到2013年底,除少数按有关保密规定不宜公开部门预算决算的单位外,省级部门要全面公开“三公”支出总额和分项数额,公开车辆购置数量及保有量、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及人数、公务接待等有关情况,并做好“三公”经费的解释说明。各设区市政府要制定“三公”经费公开时间表,并督促指导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加快“三公”经费公开步伐。积极推进省级部门公开行政经费。(省财政厅牵头落实)

  

  (二)推进保障性住房信息公开。按照《河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冀保安居办〔2011〕49号)的要求,及时公开住房保障政策法规、年度建设计划、年度轮候计划。按月公开开工和基本建成(竣工)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址、建设方式、建设总套数、开竣工时间、年度计划开竣工套数,以及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名称。分配房源、准入条件、保障方式、审核结果、日常监管及退出情况,要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做到全过程公开和全方位监督,确保工作各环节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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