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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昌市卫生局
【发文字号】 洪卫疾控字[2012]23号
【颁布时间】 2012-06-04
【实施时间】 2012-06-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562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南昌市卫生局关于批准南昌县16家医疗单位为艾滋病抗体检测点资格的通知


  

南昌市卫生局关于批准南昌县16家医疗单位为艾滋病抗体检测点资格的通知

  (洪卫疾控字〔2012〕23号)


  

  南昌县卫生局:

  

  你局《关于要求批准我县17家医疗单位为艾滋病抗体检测点资格的请示》已收悉,我局根据《江西省艾滋病检测点验收工作规程》和《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市级有关专家对你县申报的检测点进行了审核,认为16家医疗机构达到要求,同意将其列为艾滋病抗体检测点。这16家医疗机构分别是南昌县妇幼保健院、向塘镇中心卫生院、南新乡中心卫生院、蒋巷镇中心卫生院、武阳镇中心卫生院、塘南镇中心卫生院、三江镇中心卫生院、广福中心卫生院、幽兰镇中心卫生院、八一乡卫生院、冈山镇卫生院、泾口乡卫生院、黄马乡卫生院、塔城乡卫生院、富山乡卫生院、东新乡卫生院。

  

  艾滋病监测工作是政策性很强的一项工作。你局应加强辖区内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各艾滋病抗体检测点应在规定职能范围内开展检测工作,遵守国家法规和有关规范,检测顺序及程序应符合《全国艾滋病检测规范》和《江西省艾滋病检测实验室检测结果报告、发现及保管规程》要求。

  

  特此批复。

  

  
二○一二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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