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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卫生部
【发文字号】 卫农卫函[2012]197号
【颁布时间】 2012-07-09
【实施时间】 2012-07-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566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卫生部关于评选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接上页]


  (三)坚持评选标准,严把质量关。评选工作要严格按照评选推荐条件进行,认真做好把关工作,严格审查拟推荐对象的政治条件,把好事迹关,认真挖掘和总结拟推荐对象的先进事迹;把好条件关,严格甄别,突出典型,确保评选推荐质量,坚持以思想政治表现、工作业绩、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确保推荐的典型具有代表性、先进性和示范性。

  

  (四)严肃评选纪律,加强监督检查。要建立评选工作责任制,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让所有候选集体和个人都平等参选,不搞“弱势陪选”,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对于在推荐评选和授予荣誉称号工作中有严重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私、收取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被推荐人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并征求纪检、监察、计划生育等部门意见。

  

  (五)按时报送材料,确保工作进度。

  1.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于7月20日前将初审材料报送全国新农合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材料包括:推荐工作报告、推荐对象汇总表(附件6)、推荐对象主要事迹。事迹材料要内容翔实、重点突出,字数控制在2000字以内。

  

  2.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于7月30日前将复审材料报送全国新农合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复审材料包括:推荐工作报告,推荐对象汇总表、《全国新农合工作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附件3)、《全国新农合工作先进个人推荐审批表》(附件4)、《征求意见表》(附件5)。复审材料一式五份,用a4纸上报(电子版表格请从卫生部网站下载),以上所有材料同时报送电子版。推荐的先进个人须在《推荐审批表》中贴2寸彩色免冠近照。

  

  四、奖励办法

  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授予“全国新农合工作先进集体”荣誉称号,颁发奖牌、证书;对评选出的先进个人授予“全国新农合工作先进个人”荣誉称号,颁发奖牌、证书。

  

  五、组织领导

  卫生部成立全国新农合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附件1),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部农卫司,负责本次评选表彰的日常工作。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成相应评选机构,负责本地区推荐和审核工作。

  

  联系人:卫生部农卫司 温思瑶

  电话:010-68792813传真:010-68792330

  通讯地址:北京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1号卫生部农卫司

  邮政编码:100044

  电子邮箱:wensy@moh.gov.cn

  

  附件:1.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2.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拟分配表彰名额表

  3.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

  4.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先进个人推荐审批表

  5.征求意见表

  6.推荐对象汇总表

  

  
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

  


  附件1:

  
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领导小组成员:

  组 长:陈 竺卫生部部长

  张 茅卫生部党组书记、副部长

  副组长:刘 谦卫生部副部长

  成 员:邓海华卫生部办公厅副主任

  李长宁卫生部人事司副司长

  何锦国卫生部规财司副司长

  杨 青卫生部农卫司司长

  姚晓曦卫生部直属机关党委常务副书记

  李林康驻卫生部监察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

  主 任:聂春雷卫生部农卫司副司长

  李长宁卫生部人事司副司长

  成 员:宋树立卫生部办公厅新闻办主任

  王 忱卫生部人事司办公室副主任

  王金玲卫生部规财司财务管理处副处长

  诸宏明卫生部农卫司合作医疗处处长

  曾晟堂卫生部直属机关党委办公室主任

  陈旭光驻卫生部监察局二室主任科员

  

  附件2: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拟分配表彰名额表

  

  

地区

先进集体

先进个人

北京市

1

2

河北省

6

11

山西省

4

9

内蒙古自治区

4

7

辽宁省

4

7

吉林省

2

5

黑龙江省

4

9

上海市

1

2

江苏省

3

6

浙江省

3

6

安徽省

4

7

福建省

3

6

江西省

4

7

山东省

5

10

河南省

6

11

湖北省

4

7

湖南省

4

9

广东省

2

5

广西壮族自治区

4

8

海南省

1

2

重庆市

1

3

四川省

6

12

贵州省

3

7

云南省

5

9

西藏自治区

3

6

陕西省

4

8

甘肃省

3

7

青海省

2

3

宁夏回族自治区

1

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3

7

合计

100

200



  注:分配名额按各省2011年新农合统筹县(市、区)数量占全国统筹地区总数的比例计算得出,其中先进集体不足1个的按1个分配,先进个人不足2人的按2人分配。

  

  附件3:

  
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

  


  集体名称:  

  

  推荐单位:     

  

  

  

  
填报时间: 2012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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