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粮展[2012]114号
【颁布时间】 2012-07-06
【实施时间】 2012-07-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568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粮油仓储信息化建设指南(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一、视频监控系统的基本要求

  (一)点位覆盖全面。摄像头要覆盖粮油仓储企业内的主要进出通道、主要作业点及药品库、器械库等重要场所;对于重要的仓房,可以考虑在仓内安装摄像头。

  (二)录像数据保存一个月以上。摄像头监控视频应录像并存储一个月以上。

  (三)提供远程访问功能。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上级单位提供远程、实时视频访问服务。

  (四)系统应符合《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5)和《安全防范技术工程设计规范》(gb 50348)。

  二、电子巡更系统的基本要求

  (一)点位覆盖。巡更点要覆盖主要进出通道、药品库、器械库、重点防火防盗场所以及视频监控的盲区。

  (二)可以与视频监控等系统整合集成,接口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三)具备巡查信息采集、巡查信息查询、巡查信息统计、巡查班次路线安排等功能。

  (四)符合《电子巡查系统技术要求》(ga/t 644)和《安全防范技术工程设计规范》(gb 50348)。

  三、电子周界系统的基本要求

  (一)覆盖区域为整个建筑场所的一周,出入场所通道除外。

  (二)可以与视频监控等系统整合集成,接口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三)具备阻挡威慑、入侵报警、区域性报警、图像化显示等功能,并支持与其他安防系统的报警联动。

  (四)系统应符合《安全防范技术工程设计规范》(gb 50348)。

  四、自动报警系统的基本要求

  (一)覆盖范围。应覆盖药品库、财务室、重要办公场所等重点区域。

  (二)可集成。可以与视频监控等系统整合集成,接口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三)有效报警。应能准确及时地探测入侵行为、发出报警信号;对入侵报警信号、防拆报警信号、故障信号的来源应有清楚和明显的指示。自动报警系统不允许有遗漏报警。自动报警条件在一定的授权下可做调整。

  (四)系统应符合《安全防范技术工程设计规范》(gb 50348)。

第二节 可视化管理系统


  

  通过vr[24]虚拟现实技术、gis地理信息系统[25]等技术对粮油仓储企业内的仓储设施、地磅、港口、办公楼等进行三维建模,构建与实际粮油仓储企业一样的虚拟空间,并与粮油仓储企业业务管理系统进行对接,实现在虚拟空间内对粮油仓储企业仓储信息、作业信息及经营管理信息的真实管理,并结合自动化控制系统实现对设备的远程操作,实现更为直观的可视化管理。

第三节 办公自动化系统


  

  安装办公自动化软件,并将粮油仓储企业办公自动化系统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上级单位办公自动化系统进行对接,实现同级或上下级之间的公文审批、信息发布等网上办公业务。

  

第六章 远程监管系统


  

  本章规定了远程监管系统的基本功能。远程监管系统一般由储备粮业务管理系统、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可视化管理系统等组成。

第一节 储备粮业务管理系统


  

  储备粮业务管理系统主要包括储备粮计划管理、储备粮库存实物台账管理、储备粮粮情监测管理、储备粮出入库管理等功能。

  一、计划管理

  下达储备粮收购、销售和轮换计划并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和远程监管。

  二、仓储管理

  对企业承储储备粮的仓储管理情况进行远程监管。包括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出入库时间,并通过远程启动粮情测控系统获取储备粮的实时粮情信息,以及通过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对储备粮的仓储管理和作业现场进行监控。

  三、统计管理

  对各粮油仓储企业上报的储备粮数据进行处理,并自动统计产生各类储备粮统计报表。

第二节 远程视频监控系统


  

  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应具备以下功能:

  能够实时监控、定期报备、主动抽查、自动报警。各粮油仓储企业在已经完成本库视频监控系统建设的基础上,通过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上级单位开放硬盘录像机远程服务或架设流媒体服务器的方式,提供库内所有(或必须接受远程监管的部分)摄像头的远程视频服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上级单位可以不受干扰和限制地实时、远程查看各承储企业的监控视频,并对其中的摄像头进行方向、焦距缩放等远程控制,对监控画面进行录像、拍照等操作。

第三节 远程监控可视化管理系统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