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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食药监党[2012]10号
【颁布时间】 2012-07-05
【实施时间】 2012-07-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568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创先争优活动领导小组关于做好全国医药卫生系统创先争优活动通报表彰对象推荐工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创先争优活动领导小组关于做好全国医药卫生系统创先争优活动通报表彰对象推荐工作的通知

  (国食药监党[2012]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创先争优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局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单位党组织:

  

  全国医药卫生系统创先争优活动指导小组近期发出《关于开展全国医药卫生系统创先争优活动通报表彰工作的通知》(卫创先指组发〔2012〕8号),决定对2010年4月以来在全国医药卫生系统创先争优活动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予以通报表彰,并明确食品药品监管系统通报表彰对象的推荐工作,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筹组织。根据通知要求,现将通报表彰对象推荐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推荐范围和名额

  (一)推荐范围

  全国食品药品监管系统中的中国共产党员、党务工作者、基层党组织均可作为推荐对象。

  (二)推荐名额

  全国医药卫生系统创先争优活动指导小组分配给全国食品药品监管系统通报表彰名额为:先进集体44个、先进个人68名、指导工作先进个人32名。其中,国家局直属机关先进集体4个、先进个人4名、指导工作先进个人2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管局(药品监管局)创先争优活动领导小组可分别推荐先进集体1个(有副省级城市的省份可多推荐1个)、先进个人2名、指导工作先进个人1名。

  国家局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单位党组织根据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可推荐1个通报表彰对象(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或指导工作先进个人均可)。中检院党委可再多推荐1个。

  

  二、表彰条件

  (一)全国医药卫生系统创先争优活动先进集体

  1.领导班子好;

  2.党员队伍好;

  3.党建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好;

  4.工作局面好;

  5.群众反响好;

  6.基层党组织成立满3年。

  

  (二)全国医药卫生系统创先争优活动先进个人

  1.坚持做到“五带头”。一是带头学习提高;二是带头争创佳绩;三是带头服务群众;四是带头遵纪守法;五是带头弘扬正气。

  2.在医药卫生系统工作满3年以上的中共正式党员。

  

  (三)全国创先争优活动指导工作先进个人

  1.在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中,组织本系统、本单位党组织开展活动有特色,得到上级党组织的肯定和广大党员群众的认可;讲党性、重品行、做表率,团结带领党员群众做出优异成绩。

  2.符合先进个人的标准,从事专职党务工作时间满2年、兼职党务工作满3年的专兼职党务工作者。

  

  三、推荐方法

  各地和国家局直属机关根据表彰条件,按照层层遴选、优中选优的原则推荐表彰对象。

  请务必于2012年7月20日前,将通报表彰对象申报表一式4份报至国家局创先争优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工作情况报告一式两份分别报至全国医药卫生创先争优活动指导小组办公室综合协调组和国家局创先争优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如推荐的同一类型表彰对象不止一个,要对其进行排序。各地报送的纸质材料需加盖省级食品药品监管局党组印章,国家局直属机关报送的纸质材料加盖本单位党组织印章。

  

  四、有关要求

  全国医药卫生系统创先争优活动指导小组拟于8月份召开大会,对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通报表彰;国家局创先争优活动领导小组拟于8月底召开大会,展示全系统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成果,组织先进事迹报告,并为全国医药系统创先争优活动先进集体和个人颁奖。为了保证活动顺利进行,达到预期效果,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领导,确保公平公正。要将这次通报表彰对象推荐工作作为深化创先争优活动的重要内容,与加强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推动食品药品监管各项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结合起来,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严格按照标准进行评选,确保推荐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二)加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采用计算机网络、新闻媒体、宣传栏等宣传阵地,大力宣传受到通报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事迹,营造“学习先进、赶超先进、争当先进”的浓厚氛围,激励广大党员干部立足岗位,奋发向上,创造新的业绩。

  

  (三)确保质量,报送材料及时。本次通报表彰工作涉及面广,层次较多,要坚持实事求是,真正把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评选出来。要抓紧组织推荐材料,严格按照规定时间报送。同时,为做好创先争优活动总结工作,充分展示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开展活动的成果,请各地于7月31日前将创先争优活动总结报送国家局创先争优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全国医药卫生系统创先争优活动指导小组办公室综合协调组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1号(邮编100044);

  电话:01068792777、01068792148(传真)。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创先争优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26号院2号楼机关党委(邮编100053);

  电话:01088331622、88331672、88331662(传真);

  电子邮箱:longhm@sda.gov.cn。

  

  附件:1.全国医药卫生系统创先争优活动先进集体申报表(略)

  2.全国医药卫生系统创先争优活动先进个人申报表(略)

  3.全国医药卫生系统创先争优活动指导工作先进个人申报表(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创先争优活动领导小组

  2012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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