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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
【颁布时间】 2012-07-01
【实施时间】 2012-08-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570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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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换证,继续进行生产或者进口的;

  

  (四)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或者不如实填报登记内容、提交有关材料的。

  

  (五)拒绝、阻挠登记机构对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进口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取得下列证明文件之一,从事危险化学品进口的企业:

  

  (一)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质证书;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第三十二条  登记企业在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其有效期不变;有效期满后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进口活动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核换证手续。

  

  第三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登记证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印制。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2年10月8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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