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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筑建通[2012]143号
【颁布时间】 2012-07-12
【实施时间】 2012-07-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572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执行《贵州建筑岩土工程技术规范》DB22/46―2004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相关问题的通知


  

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执行《贵州建筑岩土工程技术规范》db22/46-2004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相关问题的通知

  (筑建通〔2012〕143号)


  

  各建设、设计、勘察、监理、施工等相关单位:

  

  根据省住建厅批示,我市在实际工作中执行《贵州建筑岩土工程技术规范》db22/46-2004第7.2.3条文时,应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在布置钻孔时,应先按一柱一孔进行勘察,在勘察中发现持力层范围内存在岩溶强发育(各种岩溶发育性状)时,再按第7.2.3条要求增加布置钻孔,直至探明岩溶发育情况。

  

  二、在岩溶强发育地段,施工验槽时,当基底标高已低于详勘阶段发现的岩溶发育深度或洞高较小、洞顶已有足够持力层厚度时,为查明基底岩体的完整性及溶洞宽度,应按第7.2.3条布置钎探孔,钎探孔深度应满足规范要求且超出溶洞底板深度,也可采用物探手段,查明基底范围内的岩溶发育情况。由地勘单位综合判定地基稳定性。

  

  三、施工钎探后,应送工程设计质量监督站审查通过后,方可浇筑基础。

  

  四、为进一步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监督管理责任,要求各质量监督单位以及各质量责任主体按照规定的职责认真把关,对勘察报告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应按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程序对修正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重新审查,并经审查通过后方可实施。对涉及勘察、设计方面的技术质量问题和对规范的理解和运用有不同理解和看法时,请将问题及意见报原施工图审查单位,由原施工图审查单位组织研讨评审。

  

  
二○一二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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