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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皖价服函[2012]118号
【颁布时间】 2012-07-11
【实施时间】 2012-08-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572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重大工程气候可行性论证收费有关问题的函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重大工程气候可行性论证收费有关问题的函

  (皖价服函〔2012〕118号)


  

  省气象局:

  

  你局《关于申请核定重大工程气象灾害风险评估、气候可行性论证收费标准的函》(皖气函〔2012〕60号)悉。为促进气象事业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规范重大工程气候可行性论证收费行为,经研究,现就我省重大工程气候可行性论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重大工程气候可行性论证收费是指取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确认的具备相应论证资质的机构,根据《气象法》、《安徽省气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技术标准、规范开展专业技术服务收取的费用。

  

  二、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纳入重大工程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建设工程项目,气候可行性论证机构在开展论证时,可按不高于下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气候可行性论证费。相关部门不得向已做气候可行性论证的项目另行开展气象灾害评估并收取费用。

  

  

分段累进额度

收费标准

项目投资额≤1亿元部分

1‰

1亿元<项目投资额≤10亿元部分

0.7‰

10亿元<项目投资额部分

双方协商



  三、委托人有权自主选择气候可行性论证机构,气候可行性论证机构接受委托开展服务时,应与委托方签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履约期限、收费标准等事项。

  四、气候可行性论证机构应及时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服务价格登记证》,持证收费,明码标价,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式、收费标准等事项,主动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五、本文自2012年8月1日起试行1 年,期满前2个月,请重新按程序申报核定正式标准。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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