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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各市物价局,中石化山东分公司、中石油山东分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2]117号)有关规定,现就降低我省成品油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供军队及国家储备用汽、柴油(标准品,下同)供应价格每吨分别降低420元、400元,调整后的汽、柴油供应价格分别为每吨7900元和7110元。其他成品油价格相应调整。调整后的成品油标准品价格见附件1。非标准品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二、供交通、民航等专项用户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等额降低。调整后的汽、柴油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每吨分别为8300元和7510元。非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其中,供渔业、林业、农垦用汽、柴油供应价格暂按供军队用油价格执行。 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每吨扣减400元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价差每吨不小于400元。 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三、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等额降低。调整后的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分别为每吨8665元、7875元,各标号汽、柴油每升最高零售价格见附件2。车用乙醇汽油零售价格按同标号普通汽油价格执行。 青岛市销售给城市公交的符合山东省《城市车用柴油》(db37/t849-2007)标准的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每吨为8079元。青岛市城市公交车用各标号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见附件3。 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四、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等额降低。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最高批发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每吨倒扣300元确定;合同未约定配送的,最高批发价格在最高零售价格每吨倒扣300元的基础上,再扣减按最高零售价格计算的0.5%运杂费作价。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批发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批零价差每吨不小于300元。各标号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见附件2、附件3。 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五、液化气最高出厂价格按照与供军队等部门用90号汽油供应价格保持0.92:1的比价关系确定,供需双方可在不超过最高出厂价格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六、调整后的价格自2012年7月11日零时起执行。 七、中石化山东分公司、中石油山东分公司要做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的衔接,保持合理库存,加强综合协调和应急调度,保障成品油市场的稳定供应,并督促所属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八、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和市场价格监测。成品油价格调整后,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成品油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的稳定。同时,要加强成品油市场的价格监测,发现情况及时报告并采取应对措施。 九、各市物价局及中石化山东分公司、中石油山东分公司要在7月11日14时前将调价方案的执行情况、市场价格情况、存在的问题报告省物价局(价格管理一处,传真电话:0531-86974817)。 附件:1.成品油供应价格调整表 2.各标号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表 3.青岛市城市公交车用柴油最高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表 山 东 省 物 价 局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 附件1: 成品油供应价格调整表 单位:元/吨
附件2: 各标号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表
附件3: 青岛市城市公交车用柴油最高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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