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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律师协会
【颁布时间】 2012-07-10
【实施时间】 2012-07-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574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律师协会关于特邀会员申请的通知


  

  各位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及外资所驻沪代表处代表:

  

  上海市律师协会首批特邀会员的招募工作已经结束。

  

  同时,为了方便更多有意参加上海市律师协会成为特邀会员的团体及个人办理相关手续,请登录特邀会员管理系统http://mc.lawyers.org.cn/invite在线填写会员登记信息。个人会员(公司律师、外资所驻沪代表处代表)登记前,请确认所在团体会员登记已完成。公职律师可直接登记。所有信息请务必填写真实完整,会员照片请使用电子版本(图片格式jpg,大小200k以内,尺寸:400×480像素);

  

  联系人:贾明辉、席晶琼

  

  电 话: 64030000-116、64030000-139

  

  传 真:64185837

  

  
上海市律师协会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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