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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青食药监保化通[2012]83号
【颁布时间】 2012-06-06
【实施时间】 2012-06-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575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接上页]
(二) 要与深入开展专项整治相结合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结合保健食品违法添加化学药物成分等专项整治,健全协调配合机制,做好工作衔接,提高监管效率,要严字当头、重典治乱,形成全面治理和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和合力。对集中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的问题,一律责令企业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生产许可证;对产品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一律责令召回;对生产非法添加保健食品的,一律吊销生产许可证,并报请国家局依法吊销该产品批准证书;对涉嫌犯罪的,一律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严禁以罚代刑、有案不移。

  (三) 要与日常监管相结合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通过集中监督检查,全面掌握本地区保健食品生产状况,包括生产企业的关、停、并、转及在产、委托生产等情况,在产企业的产品生产、销售等情况,本辖区可能存在的保健食品质量安全隐患状况,做到心中有数,以便针对性地开展日常监管工作。要督促企业完善质量管理制度和机制,严格执行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按照批准的配方和工艺组织生产,加强生产过程控制,规范产品标签说明书,执行检验检测、产品召回等有关管理规定,切实落实企业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要通过集中监督检查,建立健全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监管档案,完善动态监管、风险交流和区域合作等机制和制度,探索实施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分类分级管理,加快推进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监管信用体系建设,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的“黑名单”。

  集中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要问题,请及时与省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处联系。

  联 系 人:李新昌,洪江

  联系电话:0971-8865640, 8865641

  传真:0971-8865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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