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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长白山工商局: 为严格规范食品流通许可行为,切实维护食品市场经营秩序,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监管,根据全省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精神,省工商局对《吉林省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吉工商食字[2011]33号)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并于2012年5月31 日经省工商局第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吉林省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对贯彻执行提出以下要求: 一、调整《食品流通许可证》发放权限 全省各级工商机关现行实施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属地发放和管辖办法,由于基层工商分局(所)为市(州)县(市、区)工商局的派出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根据食品经营“从严准入”原则,将“授权基层工商分局(所)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规定进行调整,一律由授权机关收回发放权限。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食品流通许可证》统一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工商局发放。 二、明确食品流通许可范围 根据省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划分,为规范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等有形市场内食品安全统一管理,对食品经营者经营的食用农产品,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管理,依据省相关地方法规实施许可。 三、规范许可条件和提交的材料 具体规定了食品经营者申请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要具有与其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7项食品经营场所条件、4项食品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条件、3项食品安全制度条件、3项从业人员配备及健康条件。增加了提交经营区域位置图、食品经营设备设施清单、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明等五方面的材料。 四、严格许可证的印制和管理 各级工商局要负责《食品流通许可证》副本封皮及相关申请文书的印制工作,建立发放和管理工作制度;印制《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要向省局提出申请,由省局按照全国统一式样、规格印制;市(州、长白山)局要每季度向省局报告《食品流通许可证》发放和管理工作情况。 五、加强食品流通许可监督检查 要依据法定职责,对食品经营者持有《食品流通许可证》及日常经营行为,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包括食品经营场所、设备或者设施、食品安全制度、从业人员配备及健康条件、直接入口食品包装材料、售货工具、禁止经营的食品等检查。 六、搞好工作衔接 收回食品流通许可证发放权限的市县局要及时做好档案清理、移交工作,重新明确工作职责,确保《食品流通许可证》发放工作有序进行。 各地在贯彻落实中如发现问题,要将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上报省局。 联系人:温德辉 联系电话:0431-85279110 二○一二年六月四日 吉林省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食品流通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食品经营者在流通环节从事食品经营,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并向有登记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工商登记。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不得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法规、规章等对食品摊贩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 同一食品经营者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地点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的,应按不同经营场所分别申领《食品流通许可证》。 食品生产者(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餐饮服务提供者(取得餐饮服务许可)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 第五条 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实行统一指导、分级管理、证照分离、先证后照、实质审查、属地管辖原则。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全省食品流通许可实施工作的协调、指导、监督检查。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食品经营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食品经营者所在地的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核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并实施监督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