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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
【发文字号】 晋国土资发[2012]201号
【颁布时间】 2012-06-04
【实施时间】 2012-06-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576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工作文件的通知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工作文件的通知

  (晋国土资发〔2012〕201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

  

  为规范和指导全省矿产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工作,加强对采矿权人履行法定义务和“三率”(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的监督管理,促进矿产资源有效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现将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6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自国土资源部《通知》下发之日起,全省采矿权人的年检工作原则上按国土资源部《通知》执行。

  

  二、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年检工作的具体实施机关。矿区范围跨行政区域的,由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指定年检实施机关。

  

  三、根据国土资源部《通知》要求,采矿权人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完成年检资料的报送工作。年检工作采用书面审查和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实地检查率应达到100%。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采取抽检和各县(市、区)互检的方法,现场检查不得少于本辖区矿山企业总数的20%。

  

  四、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于每年4月底前完成年度年检工作,并于每年5月10日前将年检工作报告、年检统计表(见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12]64号文件附件2)和采矿权人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报告书》通过电子邮箱(sxgtkg@126.com)或报盘方式报省厅矿管处。

  

  五、矿山企业年检合格后,年检实施机关在矿山企业年检证加盖年检合格章。矿山企业年检证作为采矿权延续、变更和转让的必备要件之一。

  

  
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工作文件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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