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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乌鲁木齐市政府
【发文字号】 乌政办[2012]281号
【颁布时间】 2012-06-04
【实施时间】 2012-06-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577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政办〔2012〕281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四日

  


  
乌鲁木齐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

  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以下简称中央1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 和《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12〕18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重要意义

  全面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现实需要;是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提高土地管理和利用水平的客观需要;是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迫切需要。各区(县)、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将此项工作抓实、抓好。

  二、工作目标和任务

  按照市人民政府组织领导、各区(县)领导小组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模式,依据市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农牧区初始登记成果、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和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集中人员、时间和地点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工作,确权结果经各区(县)人民政府审查,市人民政府确认后,由国土资源部门登记发证。

  (一)2012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行政村,有条件的可以确认到具有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已登记发证的,要换发所有权证书。

  (二)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与宗地统一编码采用“双码运行、逐步并轨”的工作方式同步进行。

  (三)加强信息化建设,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同信息化建设结合起来,实现土地登记发证成果可查询。

  三、工作原则

  (一)政府主导原则。各区(县)人民政府是此次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的主体,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扎实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二)依法依规原则。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三)社会和谐稳定原则。本着尊重历史、照顾现实,有利于生产和群众生活、保护耕地和经济发展的原则,做好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四)全面覆盖原则。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市所有农村集体土地,不能遗漏。

  四、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乌鲁木齐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乌鲁木齐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李宏斌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李新华 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办公厅主任

  辛建军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副巡视员、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成 员:张承义 米东区区长

  艾克拜尔·吐尔洪 沙依巴克区区长

  隋 荣 水磨沟区区长

  李志干 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管委会副主任、副区长

  李占新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管委会副主任、副区长

  李书臣 天山区副区长

  佘大勇 达坂城区副区长

  杨序德 乌鲁木齐县副县长

  曼孜兰·霍加阿不都拉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牛 嘉 市财政局总会计师

  郭占林 市农牧局副局长

  赵则建 市林业局(园林管理局)副局长

  王春柱 市民政局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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