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乌鲁木齐市政府
【发文字号】 乌政办[2012]280号
【颁布时间】 2012-06-04
【实施时间】 2012-06-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577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开展闲置土地专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开展闲置土地专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政办〔2012〕280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开展闲置土地专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四日

  


  
乌鲁木齐市开展闲置土地

  专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节约集约用地政策,摸清批而未征、征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现状,加大对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力度,盘活存量土地。根据《自治区开展闲置土地专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全面清理,逐级负责,分类处理,依法处置”的原则,在全市范围集中清理处置批而未征、征而未供、供而未用的土地。通过清理,摸清“三类”用地的数量,区别不同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处置,切实提高我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二、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乌鲁木齐市闲置土地专项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乌鲁木齐市闲置土地专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李宏斌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李新华 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办公厅主任

  辛建军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副巡视员、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成 员:张承义 米东区区长

  薛继海 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管委会主任、区长人选

  菅 锋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管委会主任、区长人选

  艾沙江·买买提 天山区区长

  艾克拜尔·吐尔洪沙依巴克区区长

  隋 荣  水磨沟区区长

  姜 毅  达坂城区区长

  李 伟  乌鲁木齐县代县长

  马怀新  市发改委副主任

  丁雪峰  市建委副主任

  刘 峰  市城乡规划局副局长

  王 健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副局长

  姬向东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负责研究解决全市闲置土地专项清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主任由辛建军兼任,副主任由姬向东兼任。办公室主要负责调查汇总“三类”用地的数量,并提出处理意见提交领导小组研究,同时汇总相关工作信息报送领导小组,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办公室工作人员暂时从市国土资源局抽调,各成员单位要确定一名联络员,并于6月6日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专项清理工作的范围

  专项清理工作的范围为:2009年土地市场监测监管系统正式运行以来,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包括商业、住宅、工业仓储、公共设施等用地。

  (一)批而未征土地:经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城镇新增建设用地,至今未进行征收的土地;

  (二)征而未供土地:经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且已实施征收,但未实施供应的土地;

  (三)供而未用土地: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土地(包括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1/3或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的土地)。

  四、专项清理的步骤和方法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2年5月2日-5月15日)

  制定并下发开展闲置土地专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成立领导小组,召开专题会议,明确任务,统一部署,全面开展专项清理。

  (二)调查摸底阶段(2012年5月16日-6月25日)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通过清查,掌握闲置土地的数量、分布及产生的原因,在土地审批台账、征地台账、供地台账和土地巡查登记台账的基础上,采取“批文、图纸、实地”三结合的方式对闲置土地全面进行清查。一是通过查阅土地审批文件、图纸,查清已批准的新增建设用地的批准文号、时间、位置、面积、地类以及未实施征地的面积、是否维持批前现状、未征收的原因等情况,填写《批而未征土地情况一览表》(附件1)。二是通过查阅土地审批文件、图纸和征地资料,查清已批准的新增建设用地位置、拟用地单位、项目、面积、土地用途,实施征地的时间、面积、补偿是否到位以及未实施供地的面积、原因等情况,填写《征而未供土地情况一览表》(附件2)。三是查阅供地资料、图纸和实地调查,查清已供土地规定的开工时间、竣工时间、已使用土地面积及实际开工时间、竣工时间等开发建设情况和未按时开发建设的原因,填写《供而未用土地情况一览表》(附件3)。各区(县)人民政府要积极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完成调查摸底工作。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