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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乌鲁木齐市政府
【发文字号】 乌政办[2012]280号
【颁布时间】 2012-06-04
【实施时间】 2012-06-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577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开展闲置土地专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三)清查处置阶段(2012年6月26日-8月10日)

  国土资源部门全面调查核实“三类”土地,针对每宗地的情况,对照现行政策提出处理意见。

  1、对批而未征土地的处置。各区(县)人民政府尽快依法征收,补偿到位。对原批准的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原批准征收的土地仍维持批准前的原状、地类未发生变化而需要调整使用的,要严格按照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提高土地使用效率依法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新国土资发〔2011〕276号)执行。

  2、对征而未供土地的处置。各相关单位对已落实用地项目、近期可供地并符合供地政策的,在2012年8月底前必须供地;对原项目已发生重大变化、近期无法落实而能够调整给其他项目使用的,要严格按照供地政策尽快调整项目供地,并优先安排民生项目用地和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因规划调整等原因近期无法供地又不能调整给其他项目的,要依法纳入政府储备。

  3、对供而未用土地的处置。(1)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开工建设且不超过1年的,责令限期开工建设;(2)因土地使用者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时间超过1年不满2年的,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责令限期开工建设,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3)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市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的土地使用权。征收前为耕地的,交还原承包农户进行耕种,或由村集体组织按照相关规定重新发包。(4)因政府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由当地人民政府协调相关部门,解决问题,限期开工;确实无法协调的,由政府依法收回土地,对原土地使用权人进行相应补偿。(5)房地产开发用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满1年的,征收不低于土地出让金20%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6)闲置土地上依法设立抵押权的,应通知抵押权人参与处置方案的拟订工作。

  (四)迎接检查验收阶段(2012年8月11日-9月10日)

  2012年9月10日前,我市将接受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等相关部门成立的检查验收组的检查验收。对全市批而未征、征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按照不低于20%的标准组织现场核查。对工作不力,未通过检查验收的,将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五)总结完善阶段(2012年9月11日-9月30日)

  对全市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进行总结,探索建立预防闲置土地现象发生的长效机制,促进土地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密切配合,把清理处置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各区(县)人民政府作为开展此次闲置土地清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高度重视此次土地清理工作,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进一步加强对闲置土地清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考核,确保清理工作有序开展。各有关部门要在领导小组统一安排部署下,根据各自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共同做好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确保清理处置工作按期完成。

  (二)健全制度,严格执法。

  认真落实土地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制度,加大对闲置土地的清理处置力度,依法严肃查处,按照国土资源部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的要求暂停相关单位参加新的项目竞买资格直至处置完毕。各有关部门要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对清理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依规进行查处,认真制订整改措施并切实抓好落实。对清理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三)狠抓落实,按时完成各项任务。

  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狠抓各项工作落实,确保专项清理工作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按照本工作方案的要求和时间进度安排,充分运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平台,加强闲置土地预警、处置和公示等工作,做好对项目从出让金缴纳、交地、开工、建设、竣工验收等阶段的全程监测监管,确保清理处置工作按期完成。

  

  附件:1、批而未征土地情况一览表(略)

  2、征而未供土地情况一览表(略)

  3、供而未用土地情况一览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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