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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政府
【发文字号】 闽政办[2012]109号
【颁布时间】 2012-06-01
【实施时间】 2012-06-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579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缓解企业用工短缺做好用工服务八条措施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缓解企业用工短缺做好用工服务八条措施的通知

  (闽政办〔2012〕10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帮助企业缓解用工短缺,做好用工服务,促进企业发展,经省政府研究,特提出如下措施:

  

  一、促进企业进一步稳定职工队伍。根据我省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各地最低工资标准结构,全省“十二五”期间最低工资标准年均增长13%以上。推动各地深入开展“诚信用工承诺”活动,引导企业诚信用工,对职工流动性较大的企业,推荐使用简易劳动合同文本。各地可根据具体情况对推行工资集体协商的小微企业予以适当奖励;出台促进员工稳定就业(指企业与员工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使员工在企业实际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奖励政策。上述两项奖励资金可从各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切实帮助企业引进劳动力。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劳动力引进激励机制,提高对相关机构(单位、组织)和个人的奖励幅度,鼓励各类大中专院校、职业技术院校、职业中介机构、培训机构、劳务协作基地、企业老员工个人为辖区企业引进劳动力。鼓励沿海与山区县(市、区)对口开展山海劳务协作,对通过山海劳务协作协议对口引进到企业就业的劳动者予以一次性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和办法由各地研究确定,所需资金从各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各地要继续做好企业用工公共服务,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持续开展企业用工招聘活动,加大远程见工系统在劳务协作省份的布设力度,同时进一步挖掘省内劳动力潜力。

  

  省级就业专项资金统筹安排5000万元专项对各地落实上述措施以及开展企业用工服务工作绩效进行以奖代补。具体奖励办法由省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另行规定。

  

  三、支持小微企业开展岗位技能培训。全面推行培训经费直补企业政策,小微企业组织本企业职工参加规定工种或职业的职业技能培训,职工当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后,企业可获得财政培训经费补贴。对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与小微企业联手,采取按项目运作培训模式组织新招收劳动力培训的,可视同按项目运作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补贴政策享受培训补贴。小微企业主可免费参加各地人社部门组织的“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英文简称“siyb”)创业培训。

  

  四、鼓励就业困难人员到企业就业。各类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在相应的劳动合同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可按规定享受社保补贴。对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可按规定享受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的小企业贴息贷款。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贴息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由财政给予全额贴息。所需资金从各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

  

  五、鼓励企业通过技术进步提高劳动生产率。支持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设备,提升企业生产过程自动化、装备智能化和管理信息化水平,引导劳动密集型企业通过技术进步,降低对劳动力的过度依赖。从2012年起,五年内省科技厅、经贸委、发展改革委要对工业机器人、自动化、智能化生产装备等产品和关键技术的研发和产业化的项目给予重点扶持。对列入省“百项千亿”计划并提高劳动生产率30%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按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

  

  六、积极为外来务工人员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各级政府要加大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力度,鼓励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建设和运营公共租赁住房,将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前提下,经依法批准,企业可利用自有土地自筹资金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在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工业园区,鼓励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出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的生活设施用地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应不低于30%。

  

  七、进一步解决好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问题。对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可在暂住地就近入学,并在接受教育、参加团队组织、评优评先、参与文体活动及实行奖励等方面与当地学生享受同等待遇。鼓励支持各地放开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报考普通高中学校。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在入读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和技术学校,享受国家助学金、免学费政策等方面与当地学生享有同样待遇。在我省中职学校有一年及以上学习经历,且已毕业的外省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今年可以报考“高职单招”,符合条件的可以推荐免试入读高等职业院校。从2014年起,在我省高中有3年完整学习经历的外省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可在我省参加普通高考,参加本科、专科录取,并与我省考生享受同等的录取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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