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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省政府
【发文字号】 吉政发[2012]22号
【颁布时间】 2012-06-01
【实施时间】 2012-06-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579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

  (吉政发〔2012〕22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以下简称小微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引导和帮助小微企业克服困难,稳健经营,增强发展能力,在落实以往政策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就进一步促进全省小微企业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切实缓解小微企业融资困难

  

  (一)加强银企保合作。扩大为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服务,建立和完善省、市、县三级银企保合作联动机制,提高小微企业融资服务能力。引导政策性担保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担保服务力度,各地要对政府出资的信用担保机构逐年增加资本金,不断提升政策性担保机构担保能力。实施县域担保机构提升计划,鼓励县域政策性担保机构引入民间资本实施股份制改造,提高为县域小微企业担保服务能力。完善担保机构业绩奖励机制,对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担保贷款额超过上年的给予业绩奖励。发挥省融资平台作用,建立小微企业 “互保池”,积极争取银行对小微企业集合授信,实行联保联贷。鼓励银行和担保机构,扩大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和动产、不动产抵押信贷业务,在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及各类权利质押、动产抵押、企业联保等方面有所突破,并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推进信用贷款方式,提高小微企业贷款能力。

  

  (二)实施差异化的金融监管政策。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对商业银行进行差异化考核,允许商业银行将单户授信500万元(含)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视同零售贷款计算风险权重。对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所对应的单户500万元(含)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可不纳入存贷比考核范围。适当提高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开展小微企业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工作,对政策执行成效良好的金融机构优先办理再贴现、再贷款。进一步落实小微企业金融服务 “四单”管理原则,单列小微企业信贷计划,单独配置人力和财务资源,单独客户认定与信贷评审,单独会计核算,确保小微企业贷款增速高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占比高于上年同期水平。对为小微企业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给予贷款增量奖励。对于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企业贷款余额达到一定比例的商业银行,在满足审慎监管要求的条件下,优先支持其发行专项用于小微企业贷款的金融债,同时,严格监控所募集资金的流向,确保资金全部用于发放小微企业贷款。简化小微企业信贷审批流程,开辟 “绿色通道”,提高信贷审批效率。对市场前景良好,短期出现资金困难的小微企业不抽贷、不压贷,保持必要资金支持力度。

  

  (三)完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网络。积极引进省外中小商业银行在吉设立分支机构,增加小微企业信贷供给。对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和客户数量超过一定比例的商业银行放宽准入限制,允许其批量筹建同城支行,支持小微企业发展。鼓励商业银行新设或改造部分分支行为专门从事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专业分支行或特色分支行。在审慎监管的基础上促进农村新型金融机构组建工作,引导小金融机构增加服务网点,向辖内县域和乡镇地区延伸机构。积极稳妥发展小额贷款公司,还未成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县(市、区)要抓紧组建。合理布局典当企业,鼓励典当企业增资做大,拓展业务领域。对以小微企业为服务对象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优先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四)切实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对小微企业贷款利率上浮比例在国家政策范围内可适度下调,有担保公司介入的信贷项目利率尽量执行基准利率,不上浮或少上浮。清理纠正金融服务不合理收费,除银团贷款外,禁止商业银行对小微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商业银行向小微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继续使用同一抵押物申请贷款抵押登记,距上一次登记未满2年的,登记费减半收取。评估机构收取的小微企业贷款抵押物评估费不得高于现行有关规定收费标准的50%;贷款抵押物登记期满后需再评估的,评估费用按不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30%计收。

  

  (五)推进小微企业直接融资。发挥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作用,大力开展小微企业股权融资业务。各地要设立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创业投资引导资金和股权投资基金,引导各类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券商直投、股权投资资金投向小微企业。依托吉林股权交易所,为小微企业股权融资和交易提供有效平台,为技术产权、科技项目成果和非上市创新创业企业股权转让提供高效融资、交易服务。推进小微企业发债和信托融资,鼓励小微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运用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债务性融资工具进行融资。支持成长性好、经营管理规范、信用度较高的小微企业发行集合票据、集合债券,扩大融资租赁业务范围,对小微企业直接融资业务发生的中介费用给予适度补贴,降低融资成本。鼓励信托公司通过发行中小企业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为小微企业提供信托融资服务。推进成长型企业上市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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