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文字号】 上证债字[2012]225号
【颁布时间】 2012-06-28
【实施时间】 2012-06-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582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2009年宁波市、深圳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山东省、辽宁省政府债券终止上市及兑付事项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2009年宁波市、深圳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山东省、辽宁省政府债券终止上市及兑付事项的通知

  (上证债字〔2012〕225号)


  

  各会员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代理发行2009年宁波市深圳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山东省辽宁省政府债券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09]90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2009年宁波市政府债券、深圳市政府债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债券(二期)、山东省政府债券(二期)和辽宁省政府债券(二期)(以下简称“本期政府债券”)将于2012年7月7日到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期政府债券为3年期债券,票面年利率为1.79%,2012年7月9日偿还本金并支付当期利息。

  二、本期政府债券最后交易日为2012年7月4日,于2012年7月5日起终止上市,同时停止质押式回购对应的质押券的申报,本期政府债券相应的债券简称、代码如下:

  

  

债券全称

债券简称

债券代码

对应质押式回购出入库申报代码

2009年宁波市政府债券

09宁波债

130037

106037

2009年深圳市政府债券

09深圳债

130038

106038

2009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债券(二期)

09新疆02

130039

106039

2009年山东省政府债券(二期)

09山东02

130040

106040

2009年辽宁省政府债券(二期)

09辽宁02

130041

106041



  三、本期政府债券到期兑付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代理并公告。

  四、为保证本期政府债券兑付工作顺利进行,提高债券兑付效率,各会员单位务必做好本期政府债券兑付的各项准备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