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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证券交易所
【颁布时间】 2012-06-29
【实施时间】 2012-06-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583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2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

  

  为做好上市公司2012年半年度报告(以下简称“本次半年报”)披露工作,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发布的半年度报告有关规定,编制、报送和披露本次半年报。

  

  上市公司及会计师事务所应根据本所提供的最新xbrl业务模板要求,及时做好2012年半年报xbrl业务模板的填报和报送工作。

  

  二、凡在2012年6月30日前在本所上市的公司,均应当于2012年8月31日前完成本次半年报的披露工作。

  

  上市公司无法在2012年8月31日前完成本次半年报披露工作的,应当在8月15日前向本所提交书面说明,并公告未能如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迟披露的最后期限。本所将自2012年9月第一个交易日起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直至公司披露本次半年报后复牌,同时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予以公开谴责。

  

  三、为避免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过于集中披露,根据均衡披露的要求,本所原则上每日安排不超过50家上市公司披露本次半年报。

  

  上市公司应当预先和本所约定本次半年报的披露时间,并按照与本所约定的时间披露本次半年报。公司需要变更本次半年报披露时间的,应当至少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本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理由并确定变更后的披露时间。本所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接受公司的变更申请。本所原则上只接受一次变更申请(上市公司本次半年报预约披露日期及更新情况将在本所网站公布)。

  

  四、本次半年报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应当遵守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5条的规定。仅提出2012年半年度现金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司,可以免于执行该条规定。

  

  上市公司2012年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包括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以及带强调事项段或其他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意见),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的规定向本所提交相关文件。

  

  五、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六、上年同期未编制、披露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的上市公司,在本次半年报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中可不披露上年同期比较数据及相关增减指标。

  

  七、上市公司在本次半年度报告中对前期会计差错进行更正的,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规定的要求,在半年度报告披露之前或披露同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予以披露。

  

  八、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涉密人员在本次半年报编制期间对其内容负有保密义务,在半年报披露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漏半年报的内容。

  

  如果上市公司2012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11.3.5条、第11.3.6条的规定披露业绩快报。

  

  本所鼓励报告期业绩出现净利润为负值或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变动的上市公司及时发布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

  

  九、上市公司应密切关注外部环境、行业发展趋势以及自然灾害对公司的影响,并在半年度报告“董事会讨论与分析”部分充分披露导致报告期内经营业绩变动的具体因素及影响数,说明公司面临的主要问题、风险以及下半年的业务发展计划和风险应对措施。

  

  十、发行可转换债券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的要求,在半年度报告中增加披露相关内容。

  

  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公司,还应当执行中国证监会制定的特殊行业或业务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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