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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证券交易所
【颁布时间】 2012-06-29
【实施时间】 2012-06-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583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2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

  

  为做好2012年半年度报告(以下简称“本次半年报”)的编制、报送和披露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1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年修订)、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本通知及本所关于财务报告披露的相关备忘录等规定编制、报送和披露本次半年报。

  

  二、上市公司应当在2012年8月31日前(含当日,下同)完成本次半年报的披露工作。

  

  2012年7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新上市的公司,未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中披露2012年半年度财务会计资料的,应当在2012年8月31日前披露本次半年报。

  

  三、上市公司预计不能在2012年8月31日前披露本次半年报的,应当在2012年8月15日前向本所提交书面说明,并公布不能如期披露本次半年报的原因、解决方案和延迟披露的最后期限。

  

  对于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本次半年报的公司,本所将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

  

  四、本所根据均衡披露原则统筹安排本次半年报的披露时间。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所安排的时间披露本次半年报。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公司应当提前向本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经本所同意后方可变更。本所原则上只接受一次变更申请。

  

  五、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在半年报披露前预计2012年半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负值、实现扭亏为盈、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下降50%以上但未进行业绩预告,或者预计2012年半年度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存在较大差异的,应当按照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在2012年7月15日前及时发布业绩预告、业绩预告修正公告或盈利预测修正公告。

  

  创业板上市公司无论是否出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11.3.1条所述应进行业绩预告的情形,均应在2012年7月15日前披露2012年半年度业绩预告。已经在2012年第一季度报告或其他公开披露的信息中对2012年半年度业绩进行过预告或披露的公司,可以不再重复披露。但如果公司预计2012年半年度经营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或盈利预测差异较大的,应按照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在2012年7月15日前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或盈利预测修正公告。

  

  六、本所鼓励本次半年报预约披露时间在8月的上市公司在7月31日前披露2012年半年度业绩快报。

  

  公司在本次半年报披露前如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应及时按照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的规定,披露2012年半年度相关财务数据。

  

  七、在本次半年报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上市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买卖公司股份遵守有关规定,禁止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份。

  

  八、在本次半年报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漏半年度报告内容。在此期间,上市公司依法对外报送半年度统计报表的,应当将所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必要时应当在向外报送前先行披露公司半年度相关财务数据。

  

  公司在向本所报送半年度报告相关文件的同时,应向本所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档案》。

  

  九、上市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半年报披露前三十日内开展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活动。

  

  公司在半年报披露前如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按照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的规定,披露2012年半年度相关财务数据。

  

  十、上市公司本次半年报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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