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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证券交易所
【颁布时间】 2012-06-29
【实施时间】 2012-06-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583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试点业务指引》(2012年修订)的通知

[接上页]

第四章 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办理的流程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的,其董事会秘书应提前按照本所《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以下简称《临时公告格式》)等要求准备公告文稿和备查文件,然后按照本所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试点业务操作指南办理直通披露业务。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通过网上业务专区报送直通披露申请的基本流程如下:

  

  (一)上市公司使用数字证书确认身份,登录网上“上市公司业务专区”、“中小板业务专区”或者“创业板业务专区”。

  

  (二)上市公司在交易日通过业务专区创建直通披露申请。上市公司选择并添加公告类别。上市公司检查报备材料完备性,并对照公告类别业务关注点检查公告是否符合相关要求。上市公司上传待披露文件和报备文件。

  

  (三)上市公司确认并将该次信息披露申请提交本所技术平台。

  

  (四)如果该信息披露申请不符合直通披露标准,仍按传统方式,该信息需经过本所事前审核通过后方予以披露。

  

  (五)如果该信息披露申请符合直通披露标准,技术平台将提示上市公司直通披露。

  

  (六)本所技术平台在规定时间段将直通披露信息自动发送给指定披露媒体。

  

  (七)上市公司应及时与指定媒体确认接收。

  

  (八)指定网站在收到直通披露信息后立即予以刊载,指定报刊在收到直通披露信息后次日予以刊载。

  

  (九)在上市公司通过指定媒体发布直通披露的信息公告的同时,本所技术平台将已直通披露的信息公告自动载入本所公司管理部门监管业务系统,供本所进行事后审核。

  

  第十五条  上市公司应特别关注直通披露的公告类别选择,所选公告类别应当全面、完整,包含事件涉及的所有公告子类,不得错选、漏选公告类别,不得以直通车公告类别代替事前审核公告类别。

  

  上市公司公告类别选择的准确率将纳入信息披露考核的指标。

  

  第十六条  在本所对直通披露信息的事后审查过程中,上市公司应积极配合我所的监管工作,及时回答(或回复)本所的问询,提交补充材料等。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及其相关人员在办理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时违反本指引及本所业务规则的,本所按照《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措施实施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对其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措施。

  

  第十八条  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2011年10月17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试点业务指引》(深证上〔2011〕3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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