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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颁布时间】 2012-07-11
【实施时间】 2012-07-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589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切实贯彻落实《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加快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黑龙江农垦总局残联:

  

  2012年 6月28 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622号国务院令,发布《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条例》根据建设无障碍环境、保障残疾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和惠及全社会的要求,对无障碍设施建设、无障碍信息交流、无障碍社区服务和法律责任作了规定。制定实施《条例》,是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进一步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举措,有助于保障包括残疾人、老年人、伤病人及有特殊需求的人在内的全体社会成员参与社会生活的权益,依法推进我国城乡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

  

  为做好《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掌握《条例》的主要精神、内容

  

  《条例》的制定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总结了我国推进无障碍建设的实践经验,借鉴了国内外无障碍立法的最新成果。

  

  《条例》共6章35条,主要原则精神、内容为:一是明确了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内涵、原则和工作体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实用、易行、广泛受益的原则。二是强调了无障碍设施建设国家标准的执行;明确了无障碍改造责任主体和优先推进改造的范围及公共交通工具改造要求;规定了加强无障碍设施维护和停车场设置无障碍车位、导盲犬可以出入公共场所等。三是对政府发布政务信息应采取无障碍方式、电视节目加配字幕、手语、公共图书馆开设盲人阅览室、残联、政府网站进行无障碍改造、电信业务提供无障碍服务等进行了规定。四是规定了要完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无障碍服务功能、政府对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给予补助、建立方便残疾人报警、呼救的紧急呼叫系统等。五是规定了无障碍设施建设、维护、占用无障碍停车位的处罚和无障碍环境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尽的职责等法律责任。六是规定了《条例》的施行日期。

  

  《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关于无障碍环境建设的专门行政法规。各地要认真学习《条例》,全面掌握《条例》的立法宗旨、基本原则和具体内容,切实用《条例》指导和推进工作。

  

  二、加快推动制定、修订地方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规、规章

  

  各省级残联要与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沟通,共同协调当地人大、法制办等部门,按照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尽快推动将制定、修订地方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规、规章列入立法计划;要着手开展地方立法的调研、研讨等相关前期准备工作;要切实依据《条例》内容,根据本地实际,尽快完成地方法规、规章的制定、修订工作。进一步完善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规体系,切实将《条例》规定的内容落到实处。

  

  三、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健全完善长效工作机制

  

  无障碍环境建设涉及市政建设、公共交通、信息交流、社区服务等诸多领域,业务涉及多个职能部门和单位,在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要齐抓共管,切实将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纳入部门议事日程,加大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投入,制定实施工作规划和计划。

  

  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是《条例》实施的主责部门,分别承担着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推进信息交流无障碍的重要职责。各地残联要协助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完善《条例》实施配套政策,加强《条例》实施监督检查,加大《条例》实施力度。要积极协调与无障碍建设有关的铁道、交通运输、发展改革、财政、公安、教育、文化、广电、民政、旅游、妇联、老龄等部门按照《条例》规定,共同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各地残联要切实代表残疾人的利益,反映残疾人的无障碍需求,向政府部门提出加强改进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的建议,配合政府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同时为残疾人反映诉求、进行监督、参与无障碍建设创造条件,提供服务。各地残联特别是地级市以上残联要以贯彻《条例》为契机,对本地残疾人服务设施无障碍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对不符合无障碍要求的及时改造,带头贯彻《条例》,为全社会起示范带动作用。

  

  四、积极参与制定实施地方无障碍环境建设规划与目标

  

  各地要切实依据《条例》内容、精神和当地实际,积极与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实施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目标。要将贯彻《条例》纳入城乡建设发展过程,促进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十一五”期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政部、中国残联、全国老龄办联合部署的100个全国无障碍建设创建城市,要积极推进无障碍建设系统化,进一步提高无障碍设施质量,“十二五”末基本实现城市无障碍化;其他县级以上城市,要制定规划,切实加大投入,加强无障碍改造,争取“十二五”末主要道路、主要公共设施、居住小区无障碍设施改造能基本满足包括残疾人、老年人在内的社会成员出行需求;小城镇、农村也要逐步依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建设发展,同步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为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出行、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条件。各省要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完善本地无障碍发展目标,并根据目标要求,切实采取措施,加强保障,予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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