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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人民政府令 《淮南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2012年7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曹勇 二o一二年七月十日 淮南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明确重大行政决策责任,保证重大行政决策质量,减少重大行政决策失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适用本规定。但是,突发性或者应急性的重大行政决策除外。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政府作出的涉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下列事项: (一)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或者重要规范性文件;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三)编制财政预决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 (四)编制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 (五)重大政府投资项目; (六)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集体企业重组改制中的重大措施; (七)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制定和调整; (八)制定重大活动方案; (九)其他关系基础性、全局性、战略性、长期性,需要由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实行下列原则: (一)依法决策原则。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正确履行法定职责; (二)民主决策原则。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做到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行政机关决定相结合,准确研判社会稳定风险和可控程度,最大限度地防止和减少不稳定因素,充分体现和反映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三)科学决策原则。尊重客观规律,立足本地实际,运用科学方式,做到现实性和前瞻性相结合,从源头上防范和化解社会稳定风险,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兼顾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利益,做到决策目标的科学性、明确性、务实性和完整性。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媒体等方式依法公开。但是,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除外。 第二章 方案准备 第七条 政府拟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应当确定决策承办机构具体负责调研、方案起草与论证等前期工作。 第八条 决策承办机构在前期工作中,应当征求政府法制、政策研究、维护稳定等其他有关部门的意见,必要时可以依法委托专家、专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有相应资质的组织完成专业性工作。 决策承办机构应当深入开展调研工作,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有关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形成决策调研报告。 第九条 决策承办机构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提供决策备选方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问题或者存在争议经协商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事项,应当根据公众、专家或者部门的不同主张拟订两个以上决策备选方案。 决策承办机构拟订决策备选方案时,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所采集的信息失真或者过时; (二)遗漏必要的信息; (三)隐瞒、歪曲真实情况; (四)泄露需要保密的信息。 第十条 决策承办机构应当对决策备选方案进行充分论证;涉及资源配置的决策,应当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其结果可以量化的应当量化。 第十一条 决策承办机构应当组织专家评审组或者法定评审机构对决策备选方案进行评审,形成综合评审意见。 专家评审组应当由3名以上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的专家组成。参评专家享有知情权、表达意见权、取得服务报酬权等其他权利;参评专家应当遵守工作规则,作出严谨的评审结论,并对评审意见负责。 第十二条 对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利益、涉及面广、容易引发社会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承办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的程序,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十三条 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决策承办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征求公众意见。 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