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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令 《辽宁省测绘市场管理办法》业经2012年7月4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陈政高 二○一二年七月九日 辽宁省测绘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市场管理,发展地理信息产业,推进测绘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辽宁省测绘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测绘市场管理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省测绘管理部门负责全省测绘市场的统一监督管理。 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测绘管理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测绘市场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水利、民政、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第四条 测绘市场活动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测绘管理部门投诉或者举报测绘市场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测绘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 第六条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测绘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 从事测绘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执业资格条件。 未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其他测绘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测绘职业技能鉴定。 第七条 外省测绘单位承接我省测绘项目的,应当按照规定到省测绘管理部门备案,接受测绘管理部门的业务监督。 第八条 境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依法实行测绘项目招标投标制度。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单项合同估算价超过50万元的测绘项目以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测绘项目,以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方式发包。 依法不适宜实行招标投标的,由测绘管理部门确定的测绘单位实施。 第十条 测绘项目发包单位应当按照与测绘项目规模、技术要求相当的测绘资质等级条件,设定投标单位的最低测绘资质等级。 第十一条 依法实行招标的,招标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5日内,将测绘项目招标时间、地点、方式、招标文件等报所在地测绘管理部门备案。 测绘单位应当在测绘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本单位测绘资质证书、项目技术设计书、合同文本的复印件报测绘项目所在地测绘管理部门备案。 承揽跨行政区域的测绘项目,应当向共同的上一级测绘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测绘项目实行招标的,其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测绘、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评标委员会中测绘、经济等方面的专家成员,应当从辽宁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第十三条 测绘项目发包单位不得向不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等级的单位发包或者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的价格承包。 测绘项目承发包应当以国家发布的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或者收费标准为定价依据。 第十四条 经发包单位同意,测绘项目承包单位可以将测绘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但分包量不得超过总工程量的25%。 接受分包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测绘资质,并不得再次分包。 第十五条 测绘项目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其合同订立可以参照国家或者省测绘管理部门统一制定的测绘项目合同示范文本。 测绘项目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当注明利用的已有测绘成果来源,不得损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依法招标的测绘项目应当实行测绘质量监理制度。 测绘项目发包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测绘监理专业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进行监理。测绘监理单位对其监理的测绘项目成果质量承担责任。 具有测绘监理专业资质的测绘单位不得对本单位承包的测绘项目进行监理。 测绘监理单位及其监理人员不得与测绘单位或者个人串通,弄虚作假,损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