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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2012年秀山自治县种粮大户申报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单位: 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农委制订的《2012年秀山自治县种粮大户申报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六日 2012年秀山自治县种粮大户申报实施方案 (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农委) 为进一步培育和发展种粮大户,规范种粮大户补贴政策,推进粮食生产标准化、规模化、专业化发展,提高科技推广应用和农业机械化水平,实现粮食增产、农民增收。根据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做好2012年种粮大户申报工作的通知》(渝财基〔2012〕26号)和《重庆市种粮大户直接补贴办法(试行)》(渝财农〔2011〕21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申报对象 在2012年种植一季粮食作物面积达50亩(含)以上的种粮户。 二、申报条件 申报种粮大户的对象(自然人、法人、专业合作组织或其他组织)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相对集中成片承包耕地或租种耕地(包括代种撂荒地、新开垦未发包耕地)50亩以上,种植一季主要粮食作物。包括水稻、玉米、马铃薯、红苕、大豆、高梁、葫豆、荞麦。粮食作物之间间套种的不重复计算补贴面积。 (二)按基本种植技术要求规范耕种,不得粗放种植。净种或套种(种植作物均为粮食作物)要求:玉米不得低于2500窝/亩,马铃薯不得低于3000窝/亩,红苕不得低于2500窝/亩,大豆不得低于8000窝/亩,高粱不得低于4000窝/亩。粮食作物套种非粮食作物的,按每亩实际种植面积折算。 (三)统一生产经营管理,包括统一耕作土地、统一购买农资、统一病虫害防治、统一销售产品。 (四)独立承担风险、自负盈亏,独自享有产品处置权。 三、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分为两个档次,即:种植50亩以上(含50亩)至100亩以下和种植100亩以上(含100亩)。具体补贴标准按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农委制定的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补贴方案的相关规定执行。粮食作物之间间套种的不重复计算补贴面积。同一块耕地在同一年内种植的粮食作物只能申报一次补贴。同一户在同一季种植补贴粮食作物2种以上,其补贴标准按照作物种植面积累计确定。 四、申报时间 (一)种植小春、大春粮食作物的申报时间。大户2012年7月24日前向街道、乡镇申报;街道、乡镇8月3日前完成核实,8月14日前完成村、街道(乡镇)两级公示并上报相关材料(纸质件和电子文档报送县农委204室种子管理站);8月24日前完成大户资料审核、现场踏查和县级公示。8月27日前完成县级审批并将统计表纸质件和电子文档报市农委和市财政局备案。 (二)种植晚秋粮食作物大户的申报时间。大户2012年9月10日向街道、乡镇申报;街道、乡镇9月20日前完成核实,9月30日前完成村和街道、乡镇两级公示并上报相关材料; 10月20日前完成大户资料审核、现场踏查和县级公示。12月4日前完成县级审批并将统计表纸质件和电子文档报市农委和市财政局备案。 五、申报、审核程序 (一)大户申报。申报人在规定时间内向耕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报。逾期未申报者不再允许申报;严禁弄虚作假,一经发现直接取消大户资格。申报人申报时须如实填报以下资料: 1.申报汇总表(附表1); 2.《重庆市秀山县种粮大户补贴资金申报表》(附表2); 3.重庆市种粮大户土地流转分户明细表(附表3); 4.公示牌发票原件; 5.有效购种凭证原件; 6.种粮土地流转合同(注:土地流转合同面积为实际种植粮食面积); 7.与合同相符的土地证复印件(1份合同附1份土地证); 身份证复印件; 8.农商行有效个人结算账户一卡(折)通复印件; 9.100亩以上提供使用农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申报人按以上顺序将材料装订成册,材料不齐全、散装不予受理。 (二)面积核实。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接到申报后,及时组织人员对申报人资格条件逐一核实,《重庆市秀山县种粮大户补贴资金申报表》经申报人、组长、社员代表、村主任、驻村干部和街道、乡镇负责人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后,并加盖村(居)、街道(乡镇)公章。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补贴对象、面积、数额的真实性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