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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汕头市政府
【发文字号】 汕府[2012]98号
【颁布时间】 2012-07-16
【实施时间】 2012-07-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593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头市中心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预申请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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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书,其中应当包括承诺全面接受公告提出条件,并提出支付的最低土地价格(按平方米计算)等内容;

  (二)预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预申请公告规定的其他资料;

  现代产业用地实施公开出让预申请的,应同时具备《汕头经济特区现代产业用地使用权出让办法》要求的资格条件并按规定提交相应申请资料。

  第十三条  土地交易机构应当对预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明以及预申请公告规定的其他资料进行形式审查,资料齐备、填写规范的,予以受理;资料不齐备或填写不规范的,不予受理。

  预申请人可对预申请公告中的地块向土地交易机构进行咨询或者提出建议,除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泄露的信息外,土地交易机构应给予解答。

  第十四条  接受申请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土地交易机构负责对受理的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五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受申请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预申请人申请材料的审核,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记录。

  第十六条  用地预申请根据审核结果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预申请人承诺支付最低土地价格未达到市政府确定的最低申报价或者存在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不接受其预申请,由土地交易机构通知预申请人;

  (二)预申请人符合接受预申请条件,承诺支付最低土地价格虽达到市政府确定的最低申报价,但在所有受理的预申请人中承诺支付的土地价格不是最高的,不接受其承诺,由土地交易机构通知预申请人;

  (三)预申请人符合接受预申请条件、承诺支付最低土地价格达到市政府确定最低申报价,且在所有受理的预申请人中承诺支付最低土地价格最高者,确定为用地意向人,由土地交易机构书面通知其对承诺进行确认。

  第十七条  预申请人或其股东、法定代表人在中心城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接受其预申请:

  (一)存在违反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行为(包括逾期欠缴土地出让价款、未按合同约定开工竣工等);

  (二)存在未处理或未动工的闲置土地;

  (三)在最近一年内参加的公开出让预申请活动中存在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参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预申请的情形。

  第十八条  用地意向人应自接到土地交易机构书面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签署预申请确认书并提交土地交易机构。

  预申请确认书应当明确用地意向人的承诺内容、承诺期限和不履行承诺应承担的责任和后果。

  承诺期限原则上不少于三十日、不超过九十日。

  第十九条  用地意向人应当在提交预申请确认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土地交易机构缴交不低于其承诺支付的最低土地价格百分之一(但不高于一千万元人民币)的预申请保证金。

  外币预申请保证金限于境外用地意向人,并须汇入按国家外汇主管部门规定设置的专门外币保证金账户。外币保证金的处置方式,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用地意向人未按规定时限签署、提交预申请确认书或者缴交预申请保证金的,取消其用地意向人的资格,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第十六条重新审核确定用地意向人。

  第二十一条  用地意向人缴交预申请保证金后,土地交易机构应当将预申请结果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土地交易机构场所或报刊等公众媒体上公示,但不公布用地意向人及其承诺支付的最低土地价格。

  第二十二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土地交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预申请地块公开出让确定竞得人(中标人)之前对用地意向人及其承诺支付的最低土地价格负有保密义务。

  预申请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三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  预申请结果公示结束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预申请情况拟定公开出让方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启动土地公开出让程序。

  第二十四条  接受预申请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变更土地使用条件、规划条件等土地交易条件,但该地块基本信息与事实不符确需变更的除外。

  预申请地块的出让起始价原则上不高于用地意向人承诺支付的最低土地价格。

  第二十五条  预申请地块公开出让公告发布后,土地交易机构应当及时通知用地意向人参加竞买(竞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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