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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函[2012]105号
【颁布时间】 2012-06-04
【实施时间】 2012-06-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594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隆德县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批复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隆德县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批复

  (宁政函〔2012〕105号)


  

  隆德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隆德县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请示》(隆政发〔2012〕8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同意《隆德县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

  

  二、隆德县县城饮用水水源分别是清凉水库、直峡水库、张士水库,3个水源地均为湖库型饮用水水源。

  

  (一)清凉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总面积21.4平方公里。

  

  其中,一级保护区范围:水库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面积0.1平方公里;水库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的陆域面积0.31平方公里,一级保护区面积0.41平方公里。

  

  二级保护区范围:东至六盘山米缸山山脊线,南至分水岭,西至清凉寺山、青草台山、月牙山山脊线,北至牛家大山、溜山山脊线,二级保护区面积20.59平方公里。

  

  (二)直峡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总面积10.63平方公里。

  

  其中,一级保护区范围:水库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面积0.04平方公里;水库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的陆域面积0.29平方公里,一级保护区面积0.33平方公里。

  

  二级保护区范围:东至六盘山迷魂阵梁山脊线,南至猴儿牙叉,西至黑鹰咀山脊线,北至老张沟北山脊线,二级保护区面积9.97平方公里。

  

  (三)张士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总面积4.2平方公里。

  

  其中,一级保护区范围:水库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面积0.02平方公里;水库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的陆域面积0.08平方公里,一级保护区面积0.1平方公里。

  

  二级保护区范围:东至黑鹰咀山脊线,南至牛家大山山脊线,西至坝体主轴,北至张士家沟北山脊线,二级保护区面积4.1平方公里。

  

  三、你县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有关饮用水水源保护的规定,切实加强水源保护区建设和管理,设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一级保护区不得存在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二级保护区禁止设置排污口,以确保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饮用水安全。

  

  
二○一二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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