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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函[2012]104号
【颁布时间】 2012-06-04
【实施时间】 2012-06-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594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中宁县康滩(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的批复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中宁县康滩(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的批复

  (宁政函〔2012〕104号)


  

  中宁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中宁县康滩(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的请示》(中宁政发〔2012〕9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同意《中宁县康滩(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

  

  二、中宁县康滩(城市)水源为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总面积21.05平方公里。

  

  其中,一级保护区范围:北依黄河,西至上桥-田滩路,南从中大路与上桥-田滩路交汇处至南大沟6#处,东到水源地6#、7#、10#机井向东150m的农田路边。东西长3.78km,南北宽2.56km,一级保护区面积8.44平方公里。

  

  二级保护区范围:陆域保护区范围是北依黄河西岸,西至中太铁路,南自潘营7队中太铁路桥内至老啤酒厂后墙,东至宁丰路以西。东西长6.47km,南北宽2.88km,面积9.84平方公里;水域保护区范围是黄河中宁段水域,上游以中太铁路黄河大桥为入境断面,下游以宁夏中宁国际枸杞交易市场为出境断面,流长6.47km,水域保护区面积2.77平方公里。二级保护区面积12.61平方公里。

  

  三、你县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有关饮用水水源保护的规定,切实加强水源保护区建设和管理,设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一级保护区不得存在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二级保护区禁止设置排污口,以确保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饮用水安全。

  

  
二○一二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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