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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二十一条 跟踪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应取得的审批文件、会议纪要等有关文件是否齐全; (二)项目建设资金来源以及落实情况,是否专款专用; (三)工程进展以及建设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项目征地拆迁、勘察、设计、监理、咨询服务等前期工作相关资金运用,供水、供电、道路、通讯和场地平整等前期费用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检查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和效率性,进行深入调研,与实际执行情况进行对照,检查是否存在控制内容缺陷或控制环节的空缺,各控制环节的控制内容是否明确; (五)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的工程造价、现场签证、设计变更、设备材料采购、招投标的合法性、有效性; (六)项目有关合同的签订是否规范、条款是否公平、与招标文件和投标承诺是否一致,合同价款的确定、调整及计价标准的约定是否明确、严谨、合规,重大隐蔽工程、重大变更事项调整工程造价的约定是否明确;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合同条款是否认真履行及其真实性、合法性; (七)项目竣工后直接对项目进行竣工决(结)算审计; (八)法律法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决定需要跟踪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竣工决算审计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在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完成项目从筹建到竣工全过程的所有实际支出费用的竣工决算编制工作。竣工决算的内容不仅包括整个工程的工程费用,而且包含管理费用、开办费用、征地费用、设计费用、监理费用等。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工程竣工决算后3个月内,按照程序申请审计,获得批准后向审计机关报送与项目竣工决算有关的资料,由审计机关组织实施审计。 第二十四条 竣工决算审计的重点内容: (一)竣工决算编制依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资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对遗留问题处理是否合规; (二)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及概算执行情况; (三)项目法人、招标投标、合同管理和工程监理等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四)建设资金的筹集与使用情况、征地拆迁费用管理及使用情况、建设成本和其他财务收支情况; (五)工程价款结算、支付以及工程造价控制情况; (六)设备、物资和材料的采购、保管和使用情况; (七)竣工决算报表的编制、交付使用资产情况; (八)工程质量管理情况; (九)交付使用财产、在建工程、尾工工程、转出投资、应核销投资及应核销其他支出情况; (十)审计结余资金,必须核实结余资金,重点是库存物资,防止隐瞒、转让、挪用现象,揭示建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十一)土地利用和环境保护等投资绩效情况和规划实施情况;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项目绩效审计。在绩效审计时,应依据有关经济、技术及社会、环境等指标,对项目投资决策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二十六条 审计机关应将竣工决算审计报告抄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据此批复工程财务决算。 第五章 竣工结算审计 第二十七条 竣工结算是施工单位按照合同规定,在一个单位工程或单项建筑安装工程完工、验收、点交后,编制的工程价款结算性文件。建设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编制的竣工结算进行初审并且认定资料齐全后,按照程序报送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其中绿化工程应在养护期满经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部门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后才能进入审计程序。 第二十八条 竣工结算审计的重点内容: (一)竣工结算编制情况; (二)工程量计算情况; (三)分项工程、措施项目清单计价情况; (四)变更及隐蔽工程的签证情况; (五)工程价款结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 (六)规费、税金及其他费用情况; (七)施工企业资质情况; (八)工程合同履行情况; (九)工程质量、安全与文明施工情况; (十)影响工程造价的其他情况。 第六章 专项审计或者审计调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