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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水务局
【发文字号】 沪水务[2012]482号
【颁布时间】 2012-06-04
【实施时间】 2012-06-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595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上海市崇明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2012年度建设方案(含初步设计)的批复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上海市崇明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2012年度建设方案(含初步设计)的批复

  (沪水务〔2012〕482号)


  

  崇明县水务局:

  

  你局上报的《上海市崇明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2012年度)建设方案》(崇水务〔2011〕188号)已收悉,经市级组织评审及水利部合规性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实施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意见》(财农〔2009〕92号)的精神,为进一步完善崇明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提高区域的灌排能力,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原则同意你局上报的《上海市崇明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2012年度)建设方案》。

  

  二、建设范围及主要工程量:建设范围包括新村乡、城桥镇、竖新镇和新河镇等4个乡镇。计划翻(新)建灌溉泵站23座,新建排涝泵站2座,新建过水涵洞1座,控制涵洞1座,翻(新)建渡槽(倒虹吸)416米(41座),新建低压管道20.12公里、衬砌明渠40.42公里、pvc管道1.13公里,建设高效节水灌溉面积1040亩等。

  

  三、原则同意该工程的设计标准和设计方案,在下阶段工作中请根据技术评估意见,进一步优化工程设计方案,严格控制投资规模。

  

  四、项目总投资2264.33万元,其中:中央财政资金安排800万元,市财政资金安排1025万元,县配套439.33万元。

  

  五、该项目建设的法人单位为崇明县水务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请你局据此抓紧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按规定完善相关手续,并按照“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的要求进行工程建设。

  

  特此批复。

  

  
二○一二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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