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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7)肝硬化; (8)糖尿病; (9)冠心病; (10)精神病(限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 (11)结核病活动期; (12)血友病; (13)银屑病; (14)高血压病(高危组); (15)甲亢; (16)脑血管疾病后遗症; (17)帕金森氏综合征; (18)系统性红斑狼疮; (19)再生障碍性贫血; (20)重型和中间型地中海贫血; (21)类风湿性关节炎。 (二)门诊特定项目支付比例 经审批后,门诊特定项目由统筹基金与参保个人按比例支付,标准如下: 1.门急诊留观:参保人员每次在定点医疗机构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时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的支付办法与住院医疗费用的支付办法相同。 2.家庭病床:在职职工,2个月内由个人支付20%,统筹基金支付80%;第3个月起个人支付30%,统筹基金支付70%。退休人员,2个月内由个人支付10%,统筹基金支付90%;第3个月起个人支付15%,统筹基金支付85%。 3.门诊大病:参保人员按规定提交门诊大病申请,经评审认定后,自定点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上)申请之日起享受门诊大病医疗待遇: (1)各种恶性肿瘤化疗、放疗、经批准的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和重症尿毒症透析:在职职工个人支付15%,退休人员个人支付8%,由统筹基金分别支付85%和92%。 (2)除恶性肿瘤化疗、放疗、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和重症尿毒症透析外,在1个月内所用限定药品累计费用超过300元/月以上的部分,在职职工个人支付20%,统筹基金支付80%;退休人员个人支付10%,统筹基金支付90%。 (3)门诊大病统筹支付待遇有效期为一年,门诊大病治疗卡实行一年一审制度。 第二十六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项目范围。 (一)特殊检查主要包括:应用χ-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立体定向放射装置[γ-刀、χ-刀]、心脏及血管造影χ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医疗直线加速器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医疗检查项目和单项费用超过200元/次的医疗检查项目。 (二)特殊治疗主要包括: 1.体外振波碎石治疗、高压氧治疗、医用直线加速器治疗、重症监护及抢救的ccu、icu病房治疗; 2.肾脏移植、心脏瓣膜移植、角膜移植、皮肤移植、血管移植、骨移植、骨髓移植、胰岛移植; 3.心脏起搏器、人工关节、人工晶体、人工喉、人工髋关节等体内人工器官的置换及安装,心脏搭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 4.血液透析、腹膜透析; 5.心脏激光打孔、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介入治疗和快中子治疗项目; 6.单项费用超过200元/次的治疗项目。 第二十七条 参保人员因门诊或住院进行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的费用,在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内直接由个人和统筹基金共同支付,标准如下:在职个人自付30%,统筹基金支付70%;退休个人自付15%,统筹基金85%。经批准转往统筹地区以外就诊的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统筹基金支付比例降低5%。 因病情需要,在特殊治疗中使用人工器官、体内置入材料发生的费用,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在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内直接由个人和统筹基金共同支付,标准如下:国产材料由统筹基金支付70%;进口材料由统筹基金支付50%。 因病情需要,单项费用超过200元的医用材料(不含体内置入材料),经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统筹基金参照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规定支付比例结算。 经批准的单项费用5000元及以上的诊疗项目,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50%比例支付。 第二十八条 门诊特定项目、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用血属于下列情形的可列入统筹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范围: (一)急性大出血(含术中大出血)、出血性休克等急危重症抢救用血; (二)大面积烧伤必须的血液治疗; (三)血友病及其它血小板功能障碍导致出血须成份输血治疗; (四)因疾病、化疗、放疗导致骨髓抑制或衰竭引起的血小板减少及粒细胞减少而导致出血或严重感染须成份输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