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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吉建管[2012]11号
【颁布时间】 2012-06-05
【实施时间】 2012-06-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599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全省工程建设担保的实施意见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全省工程建设担保的实施意见

  (吉建管〔2012〕11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了进一步促进我省工程建设担保的健康发展,切实加强对工程担保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担保行为,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确保建设工程担保制度的有效实施,根据建设部《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建市〔2006〕326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11〕4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行业实际,现就推进我省工程建设担保提出如下意见:

  

  一、担保机构管理

  

  (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工程建设担保活动的监督指导和推行工作,具体工作由建管部门负责。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县级以上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担保活动的监督指导和推行工作。

  

  (二)从事工程建设担保的企业须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认定,并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并公示后方可进入全省工程建设担保市场。工程建设担保公司的备案有效期限为二年,期满后根据企业经营情况重新进行认定备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工程建设担保企业进行信用评价。

  

  (三)获得认定资格的工程建设担保公司,在省内各市州开展工程建设担保业务,须到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二、工程担保费用

  

  (一)发包人提供的支付担保的费用列入建设单位管理费;承包人提供的投标担保、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质量保证金担保、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工程质量保修金担保、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担保等费用列入建安工程造价中的企业管理费。

  

  (二)工程建设担保取费实行“谁申请谁付费”的原则,担保费在出具担保合同前一次性收取。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建设担保的,在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招标控制价时可按标准计取担保费用。

  

  三、担保文件管理

  

  (一)实行建设工程担保的项目,应将保函原件与建设工程合同一并到所在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建设工程合同管理部门向保证人出具保函原件收讫证明, 并将保函复印件交由该担保文件的债权人保存。

  

  (二)债务人提交的保函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部门不予备案。保证人提供虚假担保资料或虚假担保文件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该行为记入建设行业诚信管理系统。

  

  (三)在担保文件约定的有效期内发生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时,债权人可凭下列文件,到备案部门取回保函原件,向保证人提出保证责任:

  

  1、请求承担保证责任文件副本;

  

  2、加盖原件收讫证明的保函复印件;

  

  3、担保机构的有关规定。

  

  经赔付后,如债务人的建设工程合同义务尚未履行完毕且担保文件尚余部分担保金额,债权人应当将债务人的保函原件交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应提交新保函的,应将新的保函原件送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债务人的建设工程合同义务已实际履行完毕,债务人凭下列材料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回保函原件,退回保证人:

  

  1、债权人证明合同权利义务已经履行完毕的文件;

  

  2、由建设工程合同管理部门出具的保函收讫证明原件。

  

  (五)债权人与债务人解除担保责任后,应当凭下列材料之一,到建设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取回保函原件,办理解除担保手续:

  

  1、双方中止施工的协议、中止施工的情况说明;

  

  2、建设工程合同解除备案证明。

  

  在恢复施工前或重新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债务人应当按规定重新提交保函原件。

  

  四、各类存续的保证金替换

  

  全省范围内已经存续的各类保证金,如:投标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质量保修金、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等费用,均可用担保的方式替换。有关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原因,拒绝合法的担保替换。

  

  
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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