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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京市政府
【颁布时间】 2012-06-04
【实施时间】 2012-06-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60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和工业园区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推动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创建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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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完善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全市各类企业要普遍建立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畅通和加强职工民主参与,大力推进企业厂务公开工作,落实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要加强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依法加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建设,规范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职规则。

  

  4、完善劳动关系矛盾调处机制。按照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的要求,进一步健全矛盾调处机制,坚持预防为主、调解为主,加强源头治理,落实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制度,完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关系突发事件排查、预警和重大事件报告制度,构建劳动关系矛盾纠纷调处信息网络。完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健全劳动关系矛盾应急联动处置机制。强化职工法律服务,完善职工法律援助制度。继续推进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推广加强劳动关系协调员培训,充实一线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力量,加快形成多渠道、多层次的社会化调解网络。

  

  5、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督促企业及时足额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生育、失业等各项社会保险,切实做好农民工、劳务派遣工的参保工作,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继续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加强职工援助和扶贫帮困,切实保障困难职工群众的基本生活。推动有条件的产业集团、公司建立职工服务分中心,推行救助、维权、服务三位一体的帮扶模式,更好地为广大职工开展“一站式”、“一条龙”服务。

  

  6、完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进一步加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建设,充分发挥其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的作用。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加强对劳动关系运行状况的研究,解决劳动关系运行中的重大问题,促进劳动关系健康发展。

  

  四、加强推动创建工作激励机制建设

  

  1、在评先评优上给予重点保障。在评选“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党员”、“市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a级纳税人”、“南京市劳动模范”、市“五一劳动奖章”、市“五一劳动奖状”等荣誉时,对获得“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称号的单位及其负责人、工会主席、党组织给予优先考虑。已获得相应市级荣誉的,应当优先向上一级推荐。

  

  2、在政策执行中给予适度优惠。在安排培训补贴、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批准特殊工时等方面,对获表彰单位优先考虑;在无举报投诉的情况下,两年内免予对获得“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称号单位的劳动监察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受表彰单位应对职工进行适当物质奖励,并本着合理原则,处理好中高级管理人员与普通职工的奖励比例。合理的奖励费用可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作为企业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在办理工商年检时,将受表彰单位纳入绿色通道,提供上门服务、预约服务、延时服务。

  

  3、在宣传报道上提供服务。市有关新闻媒体对获得“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称号的单位进行通报表彰,对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优秀经验和先进个人集中力量、集中版面、集中时段进行多角度、规模化宣传,扩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知名度和社会效应,充分发挥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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