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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发文字号】 闽海渔[2012]205号
【颁布时间】 2012-06-02
【实施时间】 2012-06-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601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项目用海审批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项目用海审批工作的通知

  (闽海渔〔2012〕205号)


  

  沿海市、县(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

  

  为进一步加强围填海计划管理,更好地衔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建设项目,根据海域使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我厅决定对项目用海审批程序作如下调整:

  

  一、项目用海预申请阶段不再出具预审意见。项目用海业主提交的预申请材料经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意见后,逐级报有审查权的海洋部门初审,初审合格的项目用海,出具《同意项目开展用海前期工作的函》(以下简称《同意函》)。项目用海业主依据《同意函》委托资质单位开展海域使用论证、海洋环境影响评价等工作。资质单位依据《同意函》要求及业主委托,开展项目用海海域使用论证、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二、加强项目用海社会稳定风险防控工作。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建立重大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意见(试行)的通知》要求,重大建设项目(主要指列入省、市、县(区)重点建设的交通、能源、市政、房地产、农业、水利、工业、服务业、社会事业、资源环境等项目)建设单位在开展项目用海前期工作阶段应向海洋部门提交《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对重大建设项目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安全性进行风险评估。有审核权的海洋部门应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中涉及的用海风险及社会影响等方面内容进行审查,作为审核项目用海的依据之一。

  

  三、项目用海经海域使用论证评审后,由审查机关出具用海预审意见,不再出具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的审查意见。用海预审意见抄送投资主管部门。

  

  用海预审意见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用海基本情况、与海洋功能区划符合情况、海域使用权属情况、与利益相关者的协调情况、围填海指标使用情况、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相关内容审核情况等。

  

  四、涉及围填海的项目用海,围填海计划指标统一由我厅依据用海预审意见确定的用海面积进行登记并核减。对已下放审查权的项目用海,审查机关应及时将预审意见抄报我厅。

  

  以上程序调整自2012年6月15日起执行。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二○一二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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