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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文字号】 闽质监察[2012]236号
【颁布时间】 2012-06-01
【实施时间】 2012-06-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601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福建省质监系统2012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和《福建省质监系统2012年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福建省质监系统2012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和《福建省质监系统2012年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闽质监察〔2012〕236号)


  

  各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局各直属单位、机关各处(室):

  现将《福建质监系统2012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和《福建省质监系统2012年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二年六月一日

  


  
福建省质监系统2012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

  


  根据有关会议部署和要求,结合质监工作实际,现提出2012年质监系统纠风工作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2012年全省质监系统的纠风工作,要全面贯彻落实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福建省第九届纪委第二次全会、全国及全省纠风工作会议、国家质检总局及全省质监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纠风工作会议精神,抓好各项重点工作,在开展多年的专项治理工作上取得新的突破,在大力加强政风行风建设上取得新的进展,为全面推动福建质监事业高标准、快发展提供坚强保证。

  

  二、主要任务

  

  (一)抓好纠风专项治理工作。

  

  1.坚决纠正招聘中的不正之风。全省质监系统各级各单位招聘编制内或编制外的合同制人员,一律按照“逢进必考”原则,事前应向上一级质监局人事和纪检监察机构报送招聘方案,事后报送招聘结果;要按照“条件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的要求开展考录招聘活动;纪检监察机构对招聘活动的全过程要严格监督,依法依纪查处违反招聘制度和操作规程、暗箱招录、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和失职渎职等行为,确保考录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要依据有关规定,对本系统、本单位制订并现行的考录招聘工作相关的制度和规定进行一次全面梳理,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制度要认真修订,对不完善的制度要抓紧研究制定。(牵头部门:省局人教处,配合部门:省局监察室、办公室、法规处、各设区市局和省局直属单位)

  

  2.深入开展庆典研讨会论坛过多过滥问题专项治理。要严格报批程序,严禁举办已经取消的活动。经批准举办的要控制规模和经费开支,严禁利用财政资金邀请“明星”、举办晚会或庆典活动等行为。严格控制由财政出资的博览会、运动会,坚决制止和取消增加基层和企业负担、形式重于内容的活动。(牵头部门:省局办公室,配合部门:省局监察室、计财处、机关党办、局机关各业务处、各设区市局和省局直属单位)

  

  3.进一步清理、取消和减免涉企收费。要进一步贯彻执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营造优良环境提供优质服务支持民营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2010〕19号),清理并取消除国家和省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发布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要重点清理对依托行政审批将检验、检测、评估(评价、评审)、鉴定、认证、考试、培训等作为行政审批前置条件的服务,以及其他因具有垄断性服务而实施的收费。对法律、法规将上述服务作为行政审批前置条件的,收费标准要从严核定;凡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一律予以取消;对行政机关擅自将职责范围内的事务交给其他机构办理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的,借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的,以及违反法律、法规强制企业到指定机构接受检测、代理查询等服务并收费及乱收费的,一律予以取消;对按规定必须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照收费标准的下限收取。所有涉企收费项目和标准要及时向社会公布。(牵头部门:省局计财处,配合单位:省局监察室、办公室、法规处、局机关各业务处和设区市局及省局直属单位)

  

  (二)进一步落实惠企政策措施。要认真宣传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0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通知》(闽政办〔2011〕22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十二条金融财税政策的通知》(闽政〔2011〕8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当前工业稳定增长六项措施的通知》《闽政发明电〔2011〕4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当前工业稳定增长补充措施的通知》(闽政发明电〔2011〕5号)、《福建省质监局关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和省局以往出台的关于减免收费等惠企政策措施要执行到位。(牵头部门:省局计财处,配合单位:省局监察室、办公室、法规处、局机关各业务处和设区市局及省局直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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