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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卫办医管发[2012]76号
【颁布时间】 2012-06-06
【实施时间】 2012-06-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602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卫生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县级医院骨干医师培训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县级医院骨干医师培训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卫办医管发〔2012〕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财政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财政局,卫生部部属(管)医院:

  

  为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公立医院改革精神,加强和规范县级医院骨干医师培训项目管理工作,我们制定了《县级医院骨干医师培训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卫生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六月六日

  

  
县级医院骨干医师培训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公立医院改革精神,加强县级医院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实施好县级医院骨干医师培训项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支持、卫生部和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实施的县级医院骨干医师培训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骨干医师是指县级医院主治医师或从事本专业3年以上的注册执业医师。根据需要可以适当安排少量护理、医技人员。

  

  第四条  县级医院骨干医师培训项目的任务是:对县级医院骨干医师进行培训,培养一支留得住、用得上,临床医疗技术基本功扎实,掌握相关专科临床适宜技术和临床路径,保证医疗安全,满足当地患者基本医疗服务需求的医疗队伍。

  

  第五条  县级医院骨干医师培训项目要与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城乡医院对口支援、东西部医院省际对口支援等工作结合起来,做到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争取效益最大化。

  

第二章 卫生行政部门职责


  第六条  县级医院骨干医师培训项目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会同财政部负责编制并下达县级医院骨干医师培训项目规划和年度工作任务,建立县级医院骨干医师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对各地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评估。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按照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下达的培训任务,负责制定本地区县级医院骨干医师培训项目实施方案;确定或协调地市级、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参与县级医院骨干医师培训项目工作的三级医院(以下简称培训医院)、选派骨干医师的县级医院(以下简称选派医院);部署和组织实施本地区县级医院骨干医师培训项目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考核评估;对参加培训的骨干医师(以下简称参训医师)培训结束后的工作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可以和行业协(学)会合作,落实县级医院骨干医师培训任务。

  

  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指导选派医院确定培训方向,落实参训人员。

  

  第七条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在年度项目工作实施前,将本年度工作安排或实施方案报送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并通过县级医院骨干医师培训信息管理系统报送相关信息。

  

  第八条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在年度项目工作结束后,及时向卫生部、国家中医药局报送执行情况总结,包括实施情况、项目成效、存在问题和资金使用等。

  

  第九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培训医院提供的考核意见,为参训医师出具培训结业证书。

  

第三章 选派医院和培训医院职责


  第十条  选派医院和培训医院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加强项目的组织管理,确定负责工作的机构和人员。

  

  第十一条  选派医院应当建立骨干医师选派制度。根据当地的疾病谱和群众医疗服务需求,结合本院专科建设计划,按照分配的名额与条件,在与培训医院充分沟通的基础上,选送骨干医师参加培训。

  

  第十二条  选派医院应当确保参训医师在培训期间的职务、工资、福利待遇等保持不变。

  

  第十三条  选派医院应当把骨干医师培训考核意见和结业证书纳入个人档案,作为年度考核和职称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培训医院应当制订县级医院骨干医师培训项目管理制度,对参训医师开展岗前教育,介绍医院基本情况、管理制度、教学计划等,进行必要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人文医学培训,负责参训医师的日常管理,做好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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