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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发文字号】 津政办发[2012]68号
【颁布时间】 2012-06-15
【实施时间】 2012-06-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603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拟定的天津市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一般最高不超过10万元,但对于有关部门根据举报线索,查处重、特大食品安全案件、消除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可以给予举报人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对于举报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地下“黑窝点”、“黑作坊”等的人员,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内部或者食品业内举报人员,适当提高奖励额度。

  新闻媒体及新闻工作者在公开披露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前主动与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或其他有关部门协作,提供案件线索或者协助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本办法予以奖励。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食品安全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管理,用于市级食品安全有关部门处理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由市财政按年度核拨,专款专用,并实行预算管理,每年度终了,由市财政根据当年举报奖励专项资金支出情况核定下年度预算金额。举报专项资金要接受市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定期检查举报奖励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向市财政部门通报。

  第十二条  案件调查处理部门应当自作出案件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标准予以认定,填写《天津市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审批表》,提出奖励意见,并提供相应的书面处理材料,向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申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审定并回复。

  对案情重大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或者案件已移送司法机关,司法机关已正式立案的,由案件调查处理部门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标准予以认定,填写《天津市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审批表》,提出奖励意见,并提供相应的书面处理材料,向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申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审定并回复。

  案件已受理,违法事实确实存在,因其他原因无法作出处罚决定的,但案件调查处理部门确已制止违法行为或清除违法行为场所的,相关部门在提供相应的书面处理材料,并对作出的行政行为及效果向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作出书面说明后,可适用本办法进行奖励。

  经审定批准的,由申报单位指定专人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领取奖金,非指定人员领取需持本单位证明。

  第十三条  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凭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等到有关部门领取奖金并办理签收手续。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需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和举报人及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第十四条  举报受理单位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举报人姓名、住所、工作单位或其他身份资料。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举报受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不得对举报事项不予核实查办;不得向被举报人透露相关信息,帮助其逃避查处。违反上述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的,或者伪造举报材料骗取或者冒领奖金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举报奖励办法,并建立区县食品安全举报奖励专项资金,明确专门部门负责。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天津市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审批表

  

  
天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

  


  附件

  天津市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审批表

  

  

案 件 名 称

 

查 处 结 果

 

举 报 时 间

 

举 报 人 姓 名

 

举报人身份证号码

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举报人联系电话

 

案件货值金额

 

奖 励 金 额

 

监 管 部 门

奖 励 意 见

 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审 定 意 见

 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备  注

 

注:本表一式两份,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监管部门分别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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