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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减免保障性安居工程和生态移民工程建设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保障性安居工程和生态移民工程,是我区改善民生、保障民生的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通知》(财综〔2007〕53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宁政发〔2009〕67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和生态移民工程建设,有效解决城乡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和生态移民工程建设项目减免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收费、基金。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劳务移民住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二、对生态移民工程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三、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中涉及的各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依据地方政府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按照项目改造前的总建筑面积,一律减半收取。 四、本通知未列入的其他涉及保障性安居工程、生态移民工程建设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也一律全部减免。 附件:减免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名称 附件: 减免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名称 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2.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费 3.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4.散装水泥专项基金 5.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6.征地管理费 7.供暖增容费 8.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 9.排污费 10.劳动合同鉴证费 11.工程承包合同鉴证费 12.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13.城市卫生费 14.防雷防静电装置检测技术服务费 15.建筑工程产品质量检验费 16.城市易地绿化补偿费 17.土地登记费 18.安全生产培训费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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