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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榕政办[2012]128号
【颁布时间】 2012-06-14
【实施时间】 2012-06-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605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夏季防范学生溺水等学生安全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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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文体、公安、卫生等部门要加强对公共游泳场馆的日常管理,定期组织安全检查,督促各游泳馆(池)的安全防范、卫生消毒、值勤巡视、紧急救护等措施落实到位。对管理松散,存在安全隐患的单位要限期整改,不符合开放要求的一律不得开放,切实保障参加游泳活动学生的健康和人身安全。

  

  (八)安监部门要加强对学生游泳安全和防溺水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和镇乡(街道)、村居落实各个危险区域的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

  

  (九)交通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渡口的安全管理工作,协助乡镇(街道)及村居加强渡口安全巡查,对需要坐船的学生进行安全引导和保护,确保学生的渡运安全。

  

  (十)宣传、新闻媒体、通讯、交通等部门要配合教育部门加强学生游泳安全和防溺水公益广告宣传和警示教育,营造浓厚的社会防溺水氛围。

  

  (十一) 县(市)区、镇乡(街道)、村居要加强辖区危险区域的巡查,督促相关业主单位落实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加强沿江、沿海、沿河等地青少年的教育与管理,加强居民群众的教育,特别要加强外来务工人员中的学生家长的教育,督促家长切实担负起对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责任。

  

  四、明确责任,严格学生安全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各类学校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及“一岗双责”的要求,建立和健全夏季学生防范溺水等安全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夏季学生防溺水等安全教育与管理机制健全、任务明确、措施到位。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教育局要围绕做好暑期学生安全工作的目标、任务和要求,加强督导检查,重点检查预防溺水、道路交通安全等工作,对各种突发事件和异常情况要迅速组织力量妥善处理;同时严格信息报告制度,及时如实上报相关情况,不得瞒报、漏报、迟报。要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对因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造成学生溺水等安全事件多发的地方、部门和学校,要依法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教育局要将加强夏季学生防范溺水等安全教育管理工作部署落实情况于6月25目前报送市政府办公厅(联系人:朱稳贵;联系电话:83333315;传真:87118559)。

  

  
二○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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