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切实加强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认真贯彻实施《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80号,以下简称《条例》),切实加强我省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工作 古生物化石是地质历史时期形成并赋存于地层中的动植物实体化石和遗迹化石,是进行地球演变、生物进化等研究的最重要证据,是宝贵的、不可再生的自然遗产。我省地质构造复杂,古生物化石资源丰富。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对古生物化石的兴趣越来越浓厚,地方政府普查、发掘古生物化石的热度不断提升,新的重大发现层出不穷,大批化石不断被发掘和暴露。同时,我省古生物化石保护制度不够完善,相关部门监督管理职责不够到位,古生物化石发掘、收藏、出入境等管理薄弱,“重开发、轻保护”的问题不同程度地存在,群众保护古生物化石的意识不强,非法交易重点古生物化石及破坏古生物化石的现象时有发生,古生物化石资源正面临不同程度的威胁。 《条例》的颁布和实施为做好我省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深刻认识加强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不断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深入推进我省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各级公安、财政、国土资源、工商、海关等有关部门,要将学习宣传《条例》当作一项重要任务,结合本部门职责,认真抓好《条例》的学习培训,深刻领会《条例》的精神实质,全面掌握相关内容,并在相关工作中熟练、正确运用。要因地制宜,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生动活泼、通俗易懂的形式,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杂志、报纸等传播媒介,做好《条例》的普及宣传工作,使广大干部群众熟悉和了解《条例》的有关内容,自觉遵守《条例》的各项规定,为古生物化石保护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打下良好的群众基础。 二、明确职责,切实履行古生物化石保护职能 各重点古生物化石产地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行保护职责,将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制定古生物化石保护规划。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具体包括:开展古生物化石资源调查,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档案和数据库,编制古生物化石保护规划,保护、上报新发现古生物化石及现场,组织做好古生物化石发掘、收藏、出入境等活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保护古生物化石及其产地。 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除认真履行以上职责外,还要做好古生物化石发掘方案的申请及变更审查、批准,新发掘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的指定,公安、工商、海关等所移交的依法没收化石接收鉴定,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出境审查及批准、入境核查等。 各级公安部门负责打击非法发掘、非法买卖、非法出境古生物化石等违法犯罪行为。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做好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的财政预算管理。 各级工商部门负责查处非法买卖重点古生物化石行为。 各级海关负责依法做好古生物化石的出入境管理。 三、夯实基础,加强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 (一)开展古生物化石调查评估。济南、烟台、潍坊、泰安、莱芜、临沂、日照等重点古生物化石分布区所在市、县(市、区)政府,要加大财政专项资金的投入力度,通过组织有关专业队伍,对本行政区域内重点古生物化石分布开展调查评估,以查明古生物化石的数量、类型、等级和主要分布范围。 (二)编制古生物化石保护规划。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调查评估的基础上,按照国家要求认真完成全省古生物化石保护规划编制工作。各重点古生物化石分布区所在市要在2012年年底前,编制本地区古生物化石保护规划。通过规划编制,明确保护对象、指导思想、规划目标、对策和措施。 (三)完善古生物化石保护网络。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调查评估的基础上,组织划定省级古生物化石重点保护区。各市要根据调查评估情况,对已建地质地貌景观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或地质公园性质及级别进行调整;对新发现的古生物化石产地,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建立相应级别的地质地貌景观保护区、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或地质公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