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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石家庄市委、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进一步强化责任,狠抓落实,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市、县两级安委会主任分别由市长和县(市)区长担任,安委会成员由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成;辛集市、元氏县、井陉矿区、平山县、栾城县、藁城市、灵寿县、赞皇县、赵县、晋州市、新乐市、行唐县的安全生产工作由县(市)区长直接分管,一名政府副职领导协助分管;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安全生产工作由乡(镇)长或办事处主任直接分管。 (二)县(市)区政府在选任安监局长前,要与市安监局沟通,市安监局可对现任县(市)区安监局长提出任职资格和履职能力建议。 (三)县(市)区和乡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作为本行政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在抓好分管工作的同时,要抓好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四)各县(市)区党委常委会每年至少听取2次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问题。县(市)区政府每季度至少要专题研究1次安全生产工作。市、县两级政府有关部门每月要对本部门、本系统和监管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形势进行分析,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各项防范措施落到实处。落实情况将作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考核。 二、推进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 (五)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安监机构和队伍建设,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切实解决安全生产人员、编制、经费、装备器材不足的问题,保证安全监管工作正常有效开展。高新技术开发区、正定新区、空港工业园区要成立安委会,安委会主任要由行政一把手担任,并明确专职人员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有效落实。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察大队、中队,加大对生产经营建设单位相对集中的乡(镇)、街道办事处的执法检查力度。 (六)各县(市)区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乡(镇)、街道办事处安监站建设,在人员、车辆、经费、办公等方面予以倾斜,所需经费列入当地政府财政预算。乡(镇)、街道办事处安监站要明确专职人员负责,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建设单位较多的重点乡(镇)、街道办事处安监站要配备具有专业素质的人员。 (七)承担行业、系统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职能的政府有关部门,必须有负责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指导、协调本行业、本系统生产经营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强化安全生产分级属地管理 (八)驻石中央企业(不含集团公司、总公司)、省属企业,其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由市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能的部门负责,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协助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省属以上工矿商贸企业进行日常检查;市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由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能的相关部门和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双重管理,日常监管主要由所在地县(市)区政府负责,对市属企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化工基地、纺织基地、装备制造基地、生物医药基地、信息产业基地、南部工业区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所在县(市)区负责;分布在各县(市)区的其他企业,其安全生产监管由所在地负责。 (九)安全生产分级属地监管职责分工 1.安监部门履行综合监管职能,负责指导、检查和督促下一级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发改委、公安(含交管、消防)、安监、质监、工商、环保、国土、建设、交通、卫生、农业、林业、水务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分别负责对相关行业或领域及所属企业和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国资委、工信、城管、商务、教育、文广新、粮食、旅游、园林、供销等有关部门,负责对相关行业或领域及所属企业和单位安全生产的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