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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海省政府
【发文字号】 青政办[2012]176号
【颁布时间】 2012-06-12
【实施时间】 2012-06-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612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关于青海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4、规范行政复议答复工作。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要切实简化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的内部审批程序,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后,严格按法定时限提出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要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被申请人要提高行政复议答复质量,在证明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合理的同时,针对申请人的特定诉求作出解释、说明。

  

  (三)规范行政复议案件审理

  

  1、规范办案程序。各地区要严格遵守行政复议法规定,按照“受理→审查→决定→执行”的过程,严格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流程,做到程序合法、阶段明确、责任明晰、措施到位。严格办案期限,努力提高案件办理效率,切实降低延期审理案件的比例。

  

  2、规范行政复议调查取证工作。对经书面审查发现案件存在事实不清、证据材料相互矛盾、双方争议较大以及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的,可以采取实地调查核实证据。调查取证时,行政复议人员不得少于2名,重大、复杂或者专业性较强的案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技术人员参与调查。

  

  3、改进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方式。要不断创新行政复议工作方式方法,灵活运用书面审查、实地调查、公开听证、行政复议委员会集体审理等方式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行政复议案件,可以实行书面审理;对事实不清、争议较大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在深入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提交行政复议委员会集体讨论审理;对案情复杂、重大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4、规范行政复议委员会建设。按照省政府《加强法治政府建设行动方案》(青政[2011]18号)的要求,在2013年年底前,全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行政复议委员会。遵循政府主导、专业保障、社会参与的原则,充分调动和发挥行政复议委员会成员中专家学者的优势,集中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解决部分县(市、区、行委)级人民政府有案无人办、行政复议渠道不畅通等现实问题。

  

  5、规范行政复议案件的和解、调解工作。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按照双方当事人自愿、合法、公正、平等的前提下,加大行政复议案件和解、调解力度,努力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和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加大行政调解力度,积极建立健全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协调配合机制、信息沟通机制和效力衔接机制,优化、整合调解资源,实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及司法调解优势互补。

  

  (四)规范行政复议决定

  

  各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妥善平衡双方利益,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公正作出裁决,不断增强行政复议决定的权威性,注重以法明理、以理服人。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后,应当依法及时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后续的法律救济权利。

  

  被申请人应当自觉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及时将履行情况向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构反馈。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其中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规范行政复议督导工作

  

  1、定期进行行政复议工作监督检查和评比表彰。上级行政复议机构要加大对下级行政复议机构开展行政复议工作的督促、指导力度。采取备案、抽查、接受投诉等方式,督促下级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各级行政复议机构不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检查本级行政复议工作,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各界对行政复议工作的监督。下级行政复议机构每年年初将上一年度行政复议工作情况报上一级行政复议机构,同时按行政复议受理案件总数的1/3上报行政复议决定。定期总结行政复议工作,每2年对在行政复议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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