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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卫生局
【发文字号】 沪卫法规[2012]014号
【颁布时间】 2012-06-01
【实施时间】 2012-06-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613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本市卫生系统规划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当卫生系统各规划之间存在不一致或冲突的情况时,原则上,下级规划服从于上级规划、专项规划服从于综合规划;同一效力级别的两个规划出现冲突时,由规划实施主体共同上级部门或市卫生局予以协调。

  (三)完善审核和备案制度

  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局各局属单位编制的本系统或本单位规划须经市卫生局审核,在获得市卫生局同意后方可按程序发布实施。市卫生局局属单位规划,若涉及全行业管理内容的,由市卫生局视情况予以转发。凡经市卫生局审核批复同意的规划,在规划实施过程中,有关政策、项目和资金,市卫生局将予以重点支持和争取。

  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局各局属单位规划按程序正式发布后,除市卫生局转发情况外,须报市卫生局备案。

  四、健全规划组织实施的各项管理制度

  (一)建立规划实施的目标责任制

  已发布实施的各级各类卫生规划都要有明确、具体的年度或分期实施计划。按照各单位和有关部门(处室)职责分工,建立严格的工作责任制,认真贯彻落实规划提出的发展目标和任务,并列入本系统和本单位的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

  市卫生局将规划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对区县卫生局、局属单位的绩效考核内容。本市卫生发展综合性规划出台后,市卫生局负责将重要工作分解至各区县和有关医疗卫生单位,每年度开展督查,推动工作落实。各区县卫生局和医疗卫生单位也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形成规划实施工作的督查、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

  (二)建立健全规划评估制度

  各级各类卫生规划都应对规划实施效果进行分析评价,并根据存在问题和发展的新要求,对规划实施和调整提出意见。需要进行修订的规划,由原规划组织编制单位提出调整修订意见,按规定程序报批调整。

  (三)完善年度预算和建设项目保障机制

  本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将有关任务和项目是否纳入规划作为安排年度预算和建设项目的重要依据和前提条件,从而确保规划任务和项目落地。

  (四)进一步加强规划宣传

  规划一经发布实施,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保密内容之外,都要加强面向社会公众的宣传,努力提高规划的透明度。要组织开展规划的培训和学习,提高卫生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对规划工作的参与意识和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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