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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 公告[2012]第3号
【颁布时间】 2012-06-01
【实施时间】 2012-06-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613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财产行为税减免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2012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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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也可以直接向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申请。

  第十四条  报批类减免税申请条件

  (一)政策性减免税

  政策性减免申请条件依照有权部门制定的有关减免税政策规定。

  (二)困难性减免税

  纳税人申请困难性减免税,原则上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纳税人所处的行业及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纳税人生产经营困难,连续三年发生亏损,或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损失严重;

  3.纳税人年度内发放职工工资比较困难,且纳税人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第十五条  纳税人申请政策性减免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减免税书面申请报告(列明企业基本情况、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二)《××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附件2、3、4);

  (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五)财产权属以及相关证明资料(如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合同协议等)复印件;

  (六)记载房产、土地等财产的帐页复印件;

  (七)纳税申报表及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

  (八)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  纳税人申请财产行为税困难性减免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纳税人的书面申请报告(列明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减免税所属年度、减免税金额、税款申报、缴纳及滞欠情况、纳税人生产经营困难和反映经营状况的收入、利润、职工平均工资等主要经济指标、申请减免税理由等);

  (二)《××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附件2、3、4);

  (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五)财产权属证明(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合同协议等)复印件;

  (六)记载房产、土地等财产帐页复印件;

  (七)纳税申报表(含《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完税凭证、年度财务会计报表等复印件;

  (八)申请年度内职工工资发放困难证明材料,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法定社会保险统筹费用困难的证明材料;

  (九)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  政策性减免税可以当年提出申请,超过1个纳税年度的,实行一次性申请和审批(另有规定需要逐年申请、审批的除外);纳税人在年初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前申请减免的,可按当年的预计减免税额或上年实际减免税额提出申请,年度终了纳税人实际减免税额超过年初申请减免税额需要变更减免税审批机关的,由主管税务机关通知纳税人再次履行审批手续。

  困难性减免税应于申请减免税年度终了后申请。

  第十八条  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应情况真实、数字准确、内容齐全。纳税人申请减免税所报送的资料为复印件的,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核对相符”字样,并加盖单位公章。

  税务机关不得要求纳税人提交与其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减免税申请资料应按要求装订成册,填写减免税申请资料清单,并加具封面,注明纳税人名称、主管税务机关、减免税申请时间、减免金额等。

  第十九条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出的减免税申请,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申请的减免税项目,依法不属于减免税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

  (二)申请的减免税材料不齐全、存在错误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纳税人需要更正、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的减免税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减免税材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申请。

  

第四章 减免税的备案与审批


  第二十条  减免税的备案与审批是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与减免税条件的相关性进行的备案和审批,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减免税备案资料后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纳税人提请备案的减免税条件和申报材料的审核,进行登记备案,并告知纳税人。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备案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登记后,在办理纳税申报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备注栏中作相应说明。

  第二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提交的报批类减免税申请后,应对纳税人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认真审核,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规定程序进行实地核查,写出书面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应包括纳税人基本情况、征免税项目情况、减免税依据、数额等内容。调查人员应对该减免税项目是否符合减免税政策规定、实地核实情况与纳税人申报资料情况是否一致做出具体说明。对是否同意减免税的金额、理由等提出明确意见,由调查人员分别手写签名并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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