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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昌市卫生局
【发文字号】 洪卫医妇字[2012]90号
【颁布时间】 2012-06-04
【实施时间】 2012-06-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614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南昌市卫生局关于核发南昌莱美美容医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的通知


  

南昌市卫生局关于核发南昌莱美美容医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的通知

  (洪卫医妇字〔2012〕90号)


  

  南昌莱美美容医院:

  

  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对你单位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简称《印鉴卡》)的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核,经现场复核验收合格,同意核发《印鉴卡》。请你单位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并于每月29日前将当月药品购入及使用情况报市局医政妇幼保健处。

  

  联系人:熊玉申

  

  联系(传真)电话:83986757

  

  
二○一二年六月四日

  


  附件: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编号

  

编号

名 称

a 40

南昌莱美美容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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