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风电开发建设管理,促进风电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国家能源局《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上海市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一二年六月四日 上海市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风电开发建设管理,促进风电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国家能源局《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陆上并网风力发电项目,包括建设规划和计划、项目前期和核准、建设运行监督等环节的行政组织管理和技术质量管理。 海上风电项目按照国家能源局、国家海洋局《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0]29号)、《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国能新能[2011]210号)执行。 第三条 (主管部门)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市发展改革委”)是上海市风电开发建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建设规划和计划 第四条 (建设规划) 市发展改革委在全市风能资源调查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全市风电场工程建设规划。风电场工程建设规划应符合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能源、电力、新能源发展规划,协调好风电开发与环境保护、土地及海域利用、军事设施保护、水利设施管理、电网建设及运行等的关系。 第五条 (年度开发计划) 在落实项目风能资源、项目场址和电网接入等条件的基础上,市发展改革委组织编制全市风电年度开发计划,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备案。风电年度开发计划包括建设总规模和各项目的开发申请报告。项目开发申请报告应在预可行性研究阶段工作成果的基础上编制,包括以下内容: (一)风电场风能资源测量与评估成果、风电场地形图测量成果、工程地质勘察成果及工程建设条件; (二)项目建设必要性,初步确定开发任务、工程规模、设计方案和电网接入条件; (三)初拟建设用地的类别、范围,环境影响初步评价; (四)初步的项目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 第六条 (电力送出配套) 上海市电力公司(简称“市电力公司”)应依据全市风电场工程建设规划和年度开发计划,将配套电力送出工程纳入电网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保障风电及时并网接入和全额收购。 第三章 项目前期和核准 第七条 (选址测风和研究论证) 企业开展选址测风应向项目所在区(县)发展改革委提交申请报告,由区(县)发展改革委初审后转报市发展改革委批复。市发展改革委也可委托有资质的技术单位在选定区域开展测风。 测风活动应符合气象观测有关技术规范和管理要求。 开展测风的企业和单位应在风资源评价的基础上进行风电场开发建设研究论证。论证成果应达到预可行性研究深度。 测风和研究论证成果由政府按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第八条 (前期工作申请) 企业在选址测风和研究论证成果的基础上,向项目所在区(县)发展改革委提交开展前期工作申请报告,由区(县)发展改革委初审后转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按照项目核准权限批复或转报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批复。 开展前期工作的企业应具备项目同等容量及以上风电场建设、运营资质和经验。企业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 第九条 (特许权招标) 如在同等条件下有多家企业针对同一风电场提出开展前期工作的申请,市发展改革委可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实施特许权招标,根据企业资质业绩、方案技术水平等条件确定项目前期工作实施主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