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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
【发文字号】 穗交[2012]524号
【颁布时间】 2012-07-12
【实施时间】 2012-07-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617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道路车行道占用挖掘施工视频监管工作规范》和《广州市城市道路车行道占用挖掘施工交通影响仿真评估工作规范》的通知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道路车行道占用挖掘施工视频监管工作规范》和《广州市城市道路车行道占用挖掘施工交通影响仿真评估工作规范》的通知

  (穗交〔2012〕524号)


  

  市交通信息指挥中心、市城市道路路政管理所、市公共交通数据管理中心,各区、县级市城市道路车行道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城市道路车行道占用挖掘施工视频监控和交通预评估仿真试验工作,最大限度降低占用挖掘施工对交通秩序的影响,根据《广州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许可管理试行办法》(穗府〔2012〕5号)的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广州市城市道路车行道占用挖掘施工视频监管工作规范》和《广州市城市道路车行道占用挖掘施工交通影响仿真评估工作规范》,经市法制办审查同意,现印发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o一二年七月十二日

  


  
广州市城市道路车行道占用挖掘施工视频监管工作规范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城市道路车行道占用挖掘施工视频监控工作,最大限度降低占用挖掘施工对交通秩序的影响,根据《广州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许可管理试行办法》(穗府〔2012〕5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施工现场管理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办法》规定的我市辖区内占用挖掘城市道路主干路的车行道和桥梁、隧道等重要设施且固定围蔽时间超过2个月、围蔽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以上的施工项目。重要城市道路主干道和重要设施见附表。

  

  第三条  市交通委员会负责全市城市道路车行道占用挖掘施工的视频监控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规范。

  

  市城市道路路政管理所、各区城市道路车行道管理部门负责督促和指导占用挖掘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完成视频监控设备安装工作及视频监控工作。

  

  占用挖掘单位负责提供视频监控建设材料并按规定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安排专人或委托有资质的企业对视频监控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视频监控设备正常运作。

  

  第四条  视频监控设备应覆盖占用挖掘施工围蔽区域及受施工影响的周边车道,具体要求如下:

  

  (一)能实现施工围蔽区域监控图像全覆盖,在施工围蔽区域内,占用单向车道的,每隔150米设置一个监控点;占用双向车道的,两边车道每隔150米均设置一个监控点。

  

  (二)能清晰监控出入口的人员、车辆进出情况,在施工围蔽区域的出入口,各设置一个监控点(出入口有多个时,按照实际数量设置;出入口为同一个时,设置一个监控点)。

  

  (三)能实时查看施工围蔽区域外车道的交通受影响情况,在施工围蔽区域外围边线起点处顺车流方向设置一个监控点。

  

  第五条  施工现场按要求安装的视频监控设备需将视频监控图像传输到市交通信息指挥中心,视频监控设备接入要求如下:

  

  (一)所接入的视频监控信号需具备云台控制功能,且控制权限向市交通信息指挥中心开放,实现市交通信息指挥中心可远程控制视频信号监控现场情况。

  

  (二)占用挖掘单位应按视频监控建设方案要求,在围蔽同时建设视频监控点,完成视频监控设备安装后应及时调通信号并将视频图像接入市交通信息指挥中心。

  

  (三)采用水平分辨率不低于540线,1/4"ccd图像传感器,具备日夜转换功能、36倍光学变焦、12倍数字变焦同时可360°连续旋转的摄像球机,并要求按照可设置回放分辨率为4cif、存储15日录像的标准配置相应的硬盘数量。

  

  (四)围蔽施工现场已有光纤接入节点的,利用光纤传输视频监控信号;围蔽施工现场无光纤节点的,利用3g无线通讯信号传输视频监控信号。

  

  第六条  需安装视频监控设备的城市道路车行道占用挖掘施工项目,申请人向受理部门提出占用挖掘许可申请时,应一并提供视频监控建设方案,包含组网方式、系统结构方案、功能描述、布点图纸、设备选型方案、系统运行维护方案等内容。

  

  管理部门在审批占用挖掘许可申请时,应组织市交通信息指挥中心、市公共交通数据管理中心对视频监控建设方案进行审查。

  

  第七条  市交通委员会对已接入的施工现场视频信号与市城市道路路政管理所、各区城市道路车行道管理部门实行同步共享,按“谁许可,谁监管,谁处理”的原则实现市、区两级车行道管理部门利用已接入的施工现场视频信号对施工现场实施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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