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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五条 科技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下达的计划项目申报书内容和要求,按计划进度认真组织实施并定期汇报项目进展情况。实施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调整计划的,应及时提出申请,明确调整的内容和时间,逐级上报批准后,按调整后的计划进度实施。 第十六条 科技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予以撤销: (一)实践证明所选技术路线不合理,研究内容失去实用价值,在实施过程中发现为低水平重复的; (二)依托的工程建设、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未能落实的; (三)骨干技术人员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技术研究开发、技术示范无法进行的; (四)组织管理不力致使研究或示范无法进行的; (五)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污染环境的; (六)未按有关管理规定执行的。 第十七条 建立科技项目全过程管理档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科技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推荐单位,下年度限制推荐。 第十八条 科技项目所需的研究和示范经费以自筹为主,各类补助资金优先支持实施成效突出的省住房城乡建设科技项目。 第五章 验 收 第十九条 科技项目应在规定的研究期限结束后3个月内,由第一承担单位提交书面验收申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节能与科技处负责组织验收工作。 第二十条 申请验收应提交验收申请书、研究报告、科技成果登记表等相关验收文件,经所在市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委托的机构初审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节能与科技处。中央驻皖和省属相关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可直接将申请验收材料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节能与科技处。 第二十一条 验收分为会议评审和函审两种形式。验收专家应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且具备高级以上技术职称。 第二十二条 验收依据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科学技术计划和经盖章确认的申报书,以及执行期间下达的有关文件。 第二十三条 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通过验收: (一)未完成目标任务的; (二)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三)未经申请或批准,承担单位、负责人、考核目标、研究内容、技术路线等发生重大变更的; (四)剽窃、抄袭他人科技成果,违反科技活动道德或有知识产权争议的。 第二十四条 验收通过的科技项目,颁发验收证书。第一承担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办理验收证书,并按照安徽省科技成果管理规定填写《科技成果登记表》。 第二十五条 未通过验收的科技项目应及时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能满足验收要求的取消科技项目资格。 第二十六条 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验收的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应在规定的研究期限期满前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延期验收的申请,并经所在市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有关单位和人员要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切实做好保密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